财会〔2017〕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家庭农场财务管理行为,提升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家庭农场提效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金寨县家庭农场财务管理制度》和《金寨县家庭农场简易会计核算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宣传贯彻执行。
金寨县财政局
2017年3月9日
金寨县家庭农场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家庭农场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家庭农场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家庭农场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家庭农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家庭农场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家庭农场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
第三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分析家庭农场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当好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出纳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家庭农场负责人,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金寨县家庭农场简易会计
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寨县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寨县按规定需要建账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家庭农场可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可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家庭农场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应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 家庭农场应设置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各种账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第七条 家庭农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第八条 家庭农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按年报送当地财税、农业(经管)等管理部门。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家庭农场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家庭农场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业主和会计主管人员(或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一条 会计科目设置
顺序号 |
编 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
|
一、资产类 |
1 |
101 |
现金及存款 |
2 |
111 |
应收款项 |
3 |
121 |
存货 |
4 |
151 |
长期资产 |
|
|
二、负债类 |
5 |
201 |
应付款项 |
|
|
三、权益 |
6 |
301 |
业主投资 |
7 |
321 |
本年利润 |
|
|
四、成本类 |
8 |
401 |
生产成本 |
|
|
五、损益类 |
9 |
501 |
经营收入 |
10 |
511 |
经营支出 |
附注:家庭农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会计科目作必要的增减或合并:
1.采用商业汇票结算较多的,可增设“112应收票据”和“202应付票据”科目。
2.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较多的,可增设“209预收款”和“119预付款”科目。
3.有政府补助收入的,应增设“510补助收入”科目。
4.有涉及未决诉讼资产的,应增设“157其他资产”科目。
第二条 会计科目使用运用
(一)第01号科目现金及存款
1.本科目核算家庭农场的库存现金以及家庭农场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2.家庭农场收到现金或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或银行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家庭农场的库存现金和存款的余额。
(二)第02号科目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家庭农场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应收和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家庭农场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预收的款项也应在本科目核算。
2.家庭农场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规定确认为坏账,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以后又收回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4.家庭农场预收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实现时,按应收款项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应收款项总额与预收款项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收到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第03号科目存货
1.本科目核算家庭农场各种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
存货包括家庭农场的各种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用于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品。
2.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合理损耗及应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等。
3.家庭农场购入存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应付款项”科目。
4.业主投入的存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
5.家庭农场因出售存货而结转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6.家庭农场的各种存货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核实处理。盘盈的存货,应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报经批准后,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第04号科目长期资产
1.本科目核算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净值。
2.家庭农场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3.增加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业主资金”等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因出售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借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贷记本科目,如售价大于净值,按两者的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如售价小于净值,按两者的差额借记“经营支出”科目。
5.家庭农场取得符合规定标准的无形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业主投资”等科目;按期摊销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第05号科目应付款项
1.本科目核算家庭农场因购买存货、接受劳务供应及其他原因应付和借入款项。
2.家庭农场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3.家庭农场因购入存货和接受劳务等发生的应付款项,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4.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第06号科目业主投资
1.本科目核算业主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以及本年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的结存情况。
2.业主投入的供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货币资金、实物等,借记“现金及存款”、“存货”、“长期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业主借出或减少生产经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业主归还或增加资金,借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业主通过购买股票债券、与他人合资办企业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应作为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处理。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业主个人收入处理,不记入家庭农场账内。
从家庭农场账内代为支付的业主个人或其家庭支出,应视同业主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
业主减少投资,按减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的年末余额为年末时业主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
(七)第07号科目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家庭农场本年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
2.年末,家庭农场应结转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计算确定本年经营所得。结转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经营收入减经营支出的差额如为正数,即为本年经营所得;反之,为经营亏损。
3.计算出的本年经营所得,应转入“业主投资”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
(八)第08号科目生产成本
1.本科目核算家庭农场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2.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存货”、“应付款项”等科目。
3.会计期间终了,对已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的初加工产品和农产品,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
4.对外实现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生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成的产品。
7.家庭农场农产品的成本项目应当包括:
(1)直接材料。实际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种苗、肥料、地膜、农药等,发生时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分次摊销的生产物资费,包括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能多次耗用的需分期摊销的生产物资的成本,包括各种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耕地开发改造摊销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
(2)直接人工。指临时用工发生的人工费,不包括家庭成员提供的人工费。
(3)机械作业费。是指生产过程中进行耕、耙、播种、施肥、中耕、除草、喷药等机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燃料和润滑油、修理用零部件,农机具折旧费、农机具修理费等。有航空作业的种植业,还包括航空作业费。
(4)其他直接费。是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机械作业费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如灌溉费、抽水机灌溉作业费、运输费等。发生时直接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5)制造费用。应摊销、分配计入各产品的间接生产费用。
(九)第9号科目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家庭农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存货销售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资产盘盈、处理长期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及其他各项经营收入。
2.家庭农场取得各项经营收入,借记“现金及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3.本年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还是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本年的经营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
4.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十)第10号科目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家庭农场已销售存货、劳务或出售长期资产的实际成本,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其他各项支出。
2.期末,应根据本期销售的各种存货、劳务和长期资产等的实际成本结转营业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长期资产”等科目。
家庭农场原则上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销售存货的实际成本。
3.已售出的存货发生销售退回时,可以直接从退回当期的销售数量中减去,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期销售退回的存货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
4.家庭农场在年终结账后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错误,应在本年度账户中进行调整。其中,如为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5.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 会计报表
第一条 会计报表设置(附后)
第二条 会计报表编制
(一)资产负债表
1.本表反映家庭农场在年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负债和业主权益的情况。资产总额等于负债及业主权益总额。
2.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①“现金及存款”项目,反映家庭农场库存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的年末余额,应根据“现金及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②“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家庭农场本年末止各种应收未收的款项金额,应根据“应收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家庭农场如有预收款项的,则作为应收款项的减少数。如“应收款项”科目年末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③“存货”项目,反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种存货的年末余额,应根据“存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④“长期资产”项目,反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净值年末余额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年末摊余价值,应根据“长期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⑤“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家庭农场本年末止应付未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家庭农场如有预付款项的,则作为应付款项的减少数。“应付款项”科目年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⑥“业主投资”项目,反映业主实际投入的供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资金的年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业主投资”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年末,“业主投资”科目如为借方余额,表明业主抽调出的资金大于其投入的资金,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⑦“本年利润”项目,反映家庭农场在年末时的留存利润(或不能由经营所得弥补的亏损)。应与“利润表”中“本年利润”项目的数字相等。如为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二)利润表
1.本表反映家庭农场在本年内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或经营亏损)。
2.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①“经营收入”项目,反映家庭农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如存货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中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金额填列。
②“经营支出”项目,反映家庭农场本年已销售产品、商品、劳务、长期资产等的实际成本,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其他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中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金额填列。
③“本年利润”项目,反映家庭农场本年实现的经营所得,如为经营亏损以“-”号表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