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寨县政府
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财预〔2022〕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加有效地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债〔2021〕1485号),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财债〔2022〕109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金寨县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请一并遵照执行。
金寨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金寨县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
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六安市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安徽省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遵循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注重融资收益平衡与偿债风险。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推动绩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协同配合。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三)公开透明。绩效信息是专项债券项目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推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四)强化运用。突出绩效管理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将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专项债券额度分配的重要测算因素,并与改进管理措施和完善政策等挂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本级和下级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定并批复项目单位绩效目标;跟踪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并督促整改;对项目单位自评和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协助提出绩效目标审核、评估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核对、整理、汇总、报送、存档等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指导、审核项目单位绩效目标设置,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并审核自评结果,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整改纠错;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信息公开工作,汇总审核报送本部门绩效管理有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单位承担本单位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健全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信息公开、整改纠错、材料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 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以下方面: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
(二)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
(三)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
(四)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
(五)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
(六)项目偿债计划可行性和偿债风险点;
(七)绩效目标合理性;
(八)其他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
第九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分工,科学制定评估方案,选择合适的评估办法,综合评判项目情况,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以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见附件 1)的形式反映。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评估客观、结论明确。评估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综合评分为90分(含)以上的项目,方可进入后续的申报流程(90 分以下的项目视为不具备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指导。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入库前,均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专项债券项目入库申报材料中必须包含事前绩效评估的内容,即“无绩效(事前绩效评估)不入库”。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审核。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入库前,财政部门应组织事前绩效评估审核,通过部门交叉互审、财政复审等方式加强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获得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重点反映专项债券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见附件2)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绩效目标要尽可能细化量化,能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在专项债券发行后,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与专项债券资金同步批复至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主管部门的,批复至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原则上执行中不作调整。确因项目建设运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按照新设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跟踪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管,监管内容包括项目准备、建设、运营和专项收入情况等。财政部门每月更新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及时纠偏纠错。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并填报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3、4),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财政局每年选取部分重大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选取项目对应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全县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 5%,并逐步提高比例。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要反映项目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见附件5)和绩效评价提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决策方面。项目立项批复情况;项目完成勘察、设计、用地、环评、开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情况;项目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和方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申请专项债券额度与实际需要匹配情况等。
(二)管理方面。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情况;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资金支出进度情况;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情况;项目竣工后资产备案和产权登记情况;专项债券本息偿还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收入、成本及预期收益的合理性;项目年度收支平衡或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收益与专项债券规模匹配情况;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匹配情况;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使用情况;其他财务、采购和管理情况等。
(三)产出方面。项目形成资产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达标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建设成本情况;考虑闲置因素后债券资金实际成本情况;项目建成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项目运营成本情况等。
(四)效益方面。项目综合效益实现情况;项目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情况;项目支持国家和省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情况;项目直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
第二十四条 专项债券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决策、管理和产出,运营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产出和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料报送、现场调研、沟通协调、结果反馈、问题整改等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每年6月底前公开上年度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依法依规公开。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百分制综合评分并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60分(含)至80分的为“中”,60分以下的为“差”。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整改问题。财政部门及时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提出明确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对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情况定期开展抽查,指导和督促提高绩效管理水平。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财政厅将组织监管局定期抽查各地区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重点绩效评价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按照评价与结果应用主体相统一的原则,省财政厅在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将抽查情况及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县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期专项债券额度以及运营期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情况纳入对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个人,违反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规定致使财政资金使用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健全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及以后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按规定发行的再融资专项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自评表
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5.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