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县行政审批局处置部分
固定资产的批复
金财国资〔2022〕230号
县行政审批局:
你单位《关于处置固定资产的请示》(金审批〔2022〕51号)收悉。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及《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金政办〔2008〕98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对部分固定资产作报废处理。本次报废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考勤机等设备共20台,账面原值合计96730元。上述资产因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功能丧失、无法修复,故同意作报废处理。
二、鉴于上述报废资产仍有部分残值,你单位应在资产处置前委托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后对外公开出售,处置收入上缴县财政,涉密电脑要按机要部门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同时,你单位应及时对相关资产数据进行核销,并同步更新资产管理系统台账,确保账账、账卡、账实一致。
金寨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