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梅山镇政府拍卖部分国有资产的批复
金财国资〔2022〕247号
梅山镇政府:
你单位《关于要求拍卖原洪冲乡政府办公场所资产的报告》(梅政〔2022〕109号)经县领导批示转交我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及《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金政办〔2008〕98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拍卖部分国有资产。本次拍卖资产为原洪冲乡政府位于梅山镇洪冲村的办公用房,建于1981年,占地2348.84平方米,建筑面积1308.72平方米,现处于闲置状态。上述资产评估价值550800元,同意作拍卖处理。
二、你单位上述资产应对外公开竞拍,竞拍收益上缴县财政。成交后按房屋、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购买方做好对接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安全、有序。同时应认真做好资产核销后账务处理工作,及时更新资产管理系统,确保账账、账卡、账实一致。
金寨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