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寨县财政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 其它文件
号: 113414260032407042/202302-00006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内容分类: 其它文件 发文日期: 2023-02-24 17:27:46
发布机构: 金寨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2-24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财政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3年2月24日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金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寨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金财债〔2023〕34号 词: 专项债券、债券项目

金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寨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2-24 17:27 作者:金寨县财政局 来源:金寨县财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财债2023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安徽金寨干部学院(金寨县委党校),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现将《金寨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财政局      

2023224     


金寨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针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及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是指由省政府发行、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约定一定期限内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项目。

第三条  专项债券项目原则上应为已开工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早安排、早部署,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早动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争取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一个月内组织开工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项目实施。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施工过程监管,严把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对项目工程量发生变更的,如确需要应先批准、后实施,并做好影像、现场计量等资料留存。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财务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拨付,依法合规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专项债券发行前,对安排专项债券项目通过调度库款先行支付的,应于项目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每年6月底前,应公开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定期开展项目资金清理,对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现象,责令及时改正,暂停拨付项目资金,涉及违法的移交纪委监委和司法部门查处。                                       

第七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初步验收,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问题书面反馈至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完成问题整改后,再重新申请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确保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与项目建设、运用有关的所有直接收益和可确认的间接收益(含财政补贴),要及时缴入县国库,保障偿还债券本息和相关费用,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债券存续期间内合法合规的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动态监测项目运营管理情况,对因项目运营不善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的,要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拓宽项目增收渠道等措施,确保收益平衡。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偿债准备金专户,专门用于偿还该项目到期债券本息,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于年末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收益计划,结合当年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更新融资平衡方案,持续发挥专项债券项目效益。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在债券存续期内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用于融资担保,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将对应资产进行处置。县审计、国资等部门定期开展资产查验,依法进行审计督查。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债券项目绩效管理,认真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细化、量化项目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项目自评,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县财政部门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积极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