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财政局关于同意县公安局处置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金财国资〔2023〕147号
县公安局:
你单位《关于原长岭派出所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请示》(金公办〔2023〕46号)经县政府批示转交我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金政办〔2008〕98号)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无偿划转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次无偿划转资产为位于长岭乡长山冲村青龙组的原长岭派出所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606.92平方米,现处于闲置状态,同意将上述资产无偿划转给长岭乡人民政府管理使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权划转要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你单位要与长岭乡人民政府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对接工作,确保无偿划转工作安全、有序。划转完成后,你单位与长岭乡人民政府应及时核销、登记资产,并同步更新资产管理系统台账,确保账账、账卡、账表一致。
金寨县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