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AHGX-CG-2023016
二、项目名称:金寨县学前教育提升工程金江幼儿园教玩具等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江苏荣之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 宿迁市沭阳县百盟建材(板材)城 B 区 2、5、 8B2-113 室 |
2 | 金寨县教育局 | 金寨县梅山镇新河南路 |
3 | 安徽六安公信工程造价咨 询有限公司 | 金寨县梅山镇红军大道 138 号 |
4 | 江苏正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 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三环路 |
投诉人:江苏荣之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宿迁市沭阳县百盟建材(板材)城 B 区 2、5、 8B2-113 室
被投诉人:金寨县教育局、安徽六安公信工程造价咨 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金寨县梅山镇新河南路、金寨县梅山镇红军大道 138 号
相关供应商:江苏正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三环路
四、基本情况
2023 年 10 月 27 日,投诉人对金寨县教育局和安徽六安公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金寨县学前教育提升工程金江幼儿园教玩具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AHGX-CG-2023016)的采购结果提出异议,对部分成交产品(止血带、呕吐包、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的生产厂商不具备生产资质、成交人江苏正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事项提起投诉。该案审查情况如下:1.采购文件中关于“止血带”的采购需求部分存在瑕疵,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当事人的疑问,应视同各方当事人默认该采购文件,因此本着有利于潜在响应供应商的原则,认定投诉事项 1 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投诉不予支持。2.成交供应商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承诺内容不实,第 22 项“呕吐包”实际应由东莞市祥沃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而非广东祥沃实业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投诉事项2成立。3.投诉人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的生产厂家不具备生产资质,认定投诉事项 3 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投诉不予支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要求采购人仔细审查其他成交候选人的响应文件,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金寨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