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国资委关于南湾粮站、双河油厂等
资产移交的批复
国资办〔2023〕31号
县发改委:
你单位《关于恳请移交马窑粮站等五处国有资产的请示》(发改〔2023〕80号)经县政府批示转交我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金寨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办〔2014〕42号)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寨县大别山粮油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移交部分国有资产。此次移交资产为位于双河镇的双河油厂及位于南溪镇的南湾粮站部分房屋土地资产,其中:双河油厂占地面积约3571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南湾粮站占地面积约302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300平方米。上述房屋土地资产现处于闲置或租用状态,同意移交给双河镇人民政府、南溪镇人民政府管理。
二、请你单位安排专人与金寨县大别山粮油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双河镇人民政府及南溪镇人民政府对接,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资产并进行账务调整,确保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安全有序。
三、资产移交后,涉及南湾粮站、双河油厂历史遗留问题由你单位和金寨县大别山粮油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协助解决。双河镇人民政府及南溪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等属地管理职责,加大资产盘活力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金寨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