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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财政局政务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2024-03-03 15:15 来源:金寨县财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信息中心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市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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