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报废空调的报告》收悉。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金政办〔2008〕98号)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对原值76300元的18台空调作报废处置。
二、你单位应按规定将报废空调设备移交安徽福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处置收入上缴县财政;同时,你单位应在全县资产年报工作上报结束后对报废资产数据进行核销,并同步更新资产管理系统台账,确保账账、账卡、账实一致。
金寨县财政局
202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