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购〔2024〕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院),安徽金寨干部学院(金寨县委党校),县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约验收范围和依据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征集文件等)、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履约验收主体和职责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风险审查。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的,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涉密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履约验收的,应当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内容、标准、要求等权利义务事项。采购人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后书面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履约验收基本依据的约定,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验收工作,提供与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
相关人员对履约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义务。
三、履约验收程序和要求
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供应商应当组织内部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自验情况作为履约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并向供应商发送验收通知。除涉密情形外,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货物的采购项目和需求单一且属于通用服务的采购项目(如采购方式为电子卖场、框架协议的项目等),可适当简化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熟悉采购需求的人员直接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
(一)成立履约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按照履约验收方案实施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确保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履约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参与本采购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能作为负责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是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资料,并按照验收档案进行管理。
前期参与本项目相关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
(二)确认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小组应根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等履约验收基本依据进行确认。履约验收小组发现履约验收方案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验收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验收过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并作出书面记录。
(三)严格开展履约验收。履约验收小组应当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履约验收基本依据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分节点、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节点、分期验收。
(四)出具履约验收意见。履约验收结束后,履约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报告,由履约验收小组和供应商共同签署。分节点、分期验收的,应当出具分节点、分期验收意见。
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报告。
供应商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签署验收意见报告前向履约验收小组说明情况,履约验收小组应当对有异议的验收事项进行复核。复核后供应商仍不认可验收意见报告结论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采购人应当对履约验收小组报送的验收意见报告进行确认。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签字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其他异议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但经履约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采购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四、资金支付和档案管理
履约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采购人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
对于验收合格、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发票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同时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涉及分期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的分期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资金支付,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承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档案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档案保存期与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一致。
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履约风险审查、履约验收责任履行等作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履约验收小组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规定建立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实施履约风险审查、履行履约验收责任的,财政部门采取约谈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参考文本)
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参考文本)
金寨县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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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参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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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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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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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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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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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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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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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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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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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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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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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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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案及工作要求(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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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请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确定的验收时间和地点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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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货物类)(参考文本)
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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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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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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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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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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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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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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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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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组织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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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式 |
□一次性验收 □分节点验收□分期验收(共分 期,此为第 期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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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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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实际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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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和标准 |
货物清单 |
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等 |
技术、性能 指标等 |
运行状况及安装调试等 |
质量证明 文件 |
售后服务 承诺 |
标准 |
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 |
其他验收内容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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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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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情况说明(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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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说明 |
(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即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需在此说明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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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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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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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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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确认(同意验收结论/不同意验收结论)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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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签章 |
采购人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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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人公章) |
说明:该表为货物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附件2-2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服务类)(参考文本)
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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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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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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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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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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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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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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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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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组织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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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式 |
□一次性验收 □分节点验收□分期验收(共分 期,此为第 期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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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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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实际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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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和标准 |
服务质量 |
服务进度 |
人员、设备 配备情况 |
标准 |
服务承诺实现 |
合同履约时间、 地点、方式 |
其他验收内容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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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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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情况说明(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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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说明 |
(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即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需在此说明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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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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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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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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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确认(同意验收结论/不同意验收结论)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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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签章 |
采购人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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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人公章) |
说明:该表为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附件2-3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工程类)(参考文本)
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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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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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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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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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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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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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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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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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组织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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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方式 |
□一次性验收 □分节点验收□分期验收(共分 期,此为第 期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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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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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实际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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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和标准 |
施工内容 |
施工进度 |
施工质量 |
施工人员 配备情况 |
施工设备 配备情况 |
标准 |
其他验收内容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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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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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情况说明(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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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说明 |
(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即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需在此说明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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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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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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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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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确认(同意验收结论/不同意验收结论)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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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签章 |
采购人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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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人公章) |
说明:该表为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