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天堂寨镇政府报废
消防用车的函
天堂寨镇人民政府:
你乡镇《关于天堂寨镇核销固定资产的请示》(天政〔2024〕107号)经县政府批示转交我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金政办〔2008〕98号)等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请你乡镇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对原值113417元的1辆老旧消防用车进行报废。
二、请你乡镇按国有资产收入有关规定将车辆报废处置收入上缴县财政,严禁“坐收坐支”,并及时对报废资产进行核销,同步更新资产管理系统台账,确保账账、账卡、账实一致。
金寨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