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7042/202502-00067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内容分类: 自由裁量权 发文日期: 2025-02-27 14:57:30
发布机构: 金寨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2-27 14:57:30
来源单位: 金寨县财政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
文  号: 词:

金寨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

2025-02-27 14:57 来源:金寨县财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自由裁量项目 幅度 适用标准
1 对违反会计账簿、会计资料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单位:3000元-50000元 对个人:2000元-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颁布、1993年修正、1999年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 账 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单位:5000元-100000元 对个人:3000元-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颁布、1993年修正、1999年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 对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单位:5000元-100000元 对个人:3000元-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颁布、1993年修正、1999年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个人:5000元-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颁布、1993年修正、1999年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对企业:5000元-100000元 对个人:3000元-50000元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年第287号)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企业:5000元-100000元 对个人:3000元-50000元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年第287号)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个人:5000元-50000元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年第287号)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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