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7042/202503-00035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内容分类: 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发文日期: 2025-03-13 14:42:21
发布机构: 金寨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3-13 14:42:21
来源单位: 金寨县财政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财政局关于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眼底检查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文  号: 词:

金寨县财政局关于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眼底检查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3-13 14:42 来源:金寨县财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一、项目编号:AHDX-CG-2024043 

二、项目名称: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眼底检查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久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 665 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1504室

    被投诉人 1 :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金寨县新城区悬剑山路332号 

    被投诉人 2 :安徽笃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金寨县梅山湖路上海大厦11楼 

    相关供应商:安徽鑫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 1188 号京商商贸城J-3-23幢办2016室 

    当事人 1 :合肥久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 665 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1504室 

    当事人 2 :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金寨县新城区悬剑山路332号 

    当事人 3 :安徽笃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金寨县梅山湖路上海大厦11楼 

    当事人 4 :安徽鑫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 1188 号京商商贸城J-3-23幢办2016室 

五、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5年2月5日收到合肥久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和安徽笃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组织的“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眼底检查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AHDX-CG-2024043)的中标结果提起投诉,认为中标供应商安徽鑫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所投的辅助诊断软件设备(爱昔瞳眼底AI筛查系统),不符合招标文件第50页中对于诊断软件的第2、4、7、8、9项共五项参数要求。针对投诉事项(含证据材料),本局对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于2025年2月21日邀请了三位专家成立联合调查组,采取公开调查的方式,组织投诉案件当事人进行了陈述说明、举证质证、专家们现场询问并出具专家组意见等环节。相关供应商现场提供厂家盖章出具的技术白皮书、厂家盖章出具的针对该项目定制的报告模板。本局查明:招标文件约定“产品说明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并未排除《产品技术白皮书》证明材料。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收到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询问、质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未收到相关投诉。因此,说明投诉各方当事人认可了招标文件,本项目中相关供应商提供的由制造商出具的《技术白皮书》证明材料应具备证明效力,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开展的评审活动并无不妥。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技术白皮书和报告模板均体现中标产品具备涉及投诉的五项参数功能。投诉审查期间,货物制造商官方网站(https://www.sibionics.com/AI/index.html)已将数据更新为“敏感性92.00%,特异性96.86%”,亦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招标文件约定“采购需求中非★产品参数≥两项未响应或负偏离”为无效投标情形,2025年3月6日,采购人向我局提交了《医疗设备预验收报告》,认定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涉及投诉的4项非★产品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目前无有效证据证明中标产品存在两项以上非★参数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综上,本局认定:尊重专家组意见和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所投的辅助诊断软件有五项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会议研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要求采购人严格执行《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金财购〔2024〕30号)规定,依法规范组织验收,可以邀请投诉人监督验收,如存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采购需求中非★产品参数≥两项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无效投标情形,我局将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并予行政处罚。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寨县财政局

 202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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