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滁州市弘扬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AHTQ-CG-2025011
二、项目名称:金寨县斑竹园镇2025年“两个替代”商品有机肥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3-25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滁州市弘扬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南屏大道580号惠德花园4号楼104号
五、基本情况
根据采购人反映并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在金寨县斑竹园镇2025年“两个替代”商品有机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AHTQ-CG-2025011)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以成交价格难以从市场上购买合格产品,存在经营亏损风险为由,主动书面放弃成交资格,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弃标函、采购人告知函、当事人陈述函、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当事人在本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书面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未要求听证。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七、处罚结果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2275.00元。
八、处罚日期
2025-04-17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金寨县财政局
2、联系人:宋股长
3、联系电话:0564-7359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