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公管〔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项目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全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招标(发包)和标后履约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招标(发包)人主体责任
二、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制度
2.招标(发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招标(发包)人委托,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发包)代理活动。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认真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皖发改公管〔2024〕699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皖建招协〔2024〕5号)等有关要求,严格自律,规范执业,优化服务,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项目发包)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县公管、住建等行业监督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动态监管,依法查处招标(发包)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信息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时披露。
三、依法确定招标(发包)组织形式和方式
3.认真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相关规定,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严禁拆分、肢解项目或以时间紧急等名义规避招标。
认真落实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省、市主管部门等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六公管〔2025〕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审慎推进“评定分离”招标。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应根据小型项目特点和发包需求,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发包。将小型项目的发包范围、参与竞争企业的资质资格条件要求、发包上限控制价、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方式等纳入各乡镇、各单位党委(党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特殊情况需采用邀请企业参与发包活动或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发包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提倡对小型项目进行打捆发包或打捆招标。
(1)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小型项目施工,3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应按要求办理项目交易见证登记手续,委托组织发包并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2)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10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的小型项目施工,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由发包人参照限额以下进场交易项目发包做法自行组织发包,无需办理项目交易见证登记手续,无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3)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1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项目施工,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和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1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发包人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发包或直接发包。
5.全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以及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其他项目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相关限额标准等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6.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10万元及以上的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发包或直接发包,但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60万元及以上的应急工程,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交易见证登记等相关手续。
7.全县政府投资以工代赈项目发包,执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金寨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2022〕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金农工办〔2022〕27号)等有关规定。
四、公开择优选择招标(发包)代理机构
8.招标(发包)代理机构选择实行市场化,推动形成选择代理机构公开公平、有序竞争、“优胜劣汰”机制。招标(发包)人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等政策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工作的通知》(金公管委办〔2022〕10号)、《金寨县公管局关于明确全县政府投资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的通知》(金公管〔2024〕41号)等相关要求,坚持依法按程序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选择代理机构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等信息应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开发布。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不得采取邀请企业参与竞争的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五、规范编制招标(发包)文件
9.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统一使用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或确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招标(发包)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标(发包)需求,自主选择项目招标(发包)所需的标准文本模板,切实增强标准文本选择的适配性、精准性和招标(发包)文件编制的规范性、科学性。鼓励接受联合体投标。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优化业绩、奖项、分值等评标办法设置,有效保障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平等获得参与招标投标(项目发包)活动的资格。积极落实各项助企纾困解难政策措施,鼓励招标人免除中小微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和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1000万元以下项目招标的投标保证金。
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或招标人认为有需要的项目招标文件,可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公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进行会商,也可实行标前论证或标前公示。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招标文件在发布前,经招标人分管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负责人、县公管部门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县领导审签。
六、严格加强专家抽取、评标评审和开评标现场管理
10.认真执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及相关配套制度,依法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代表名单在评标前应当严格保密。认真落实评标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经济利益关联等评标评审回避制度。
严格落实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区门禁管理和通讯工具统一存放制度,严格执行评标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商务标投标价格评审,着力增强中标(成交)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防范企业恶意竞争和低价“抢标”。严格加强评标评审行为的日常考核与监督,积极推动“‘双盲’远程异地评标+电子横向暗标评审+打分监测”,依托科技赋能,推动评标评审客观公正。
11.认真执行开标工作制度,严明评标工作纪律,依法规范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退出评标室(区)机制,运用视频监控、专用电话等设施实现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评审的在线响应和问题处理,实行“不见面参与”,特殊情况确需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临时进入评标室(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招投标相关监管服务人员同意且须由监管服务人员陪同并全程监督。
对项目开标评标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做到自动归档,可查可溯。全县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开标评标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纪检监察人员等实施现场监督。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企业陪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除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小型项目外,限额标准以下的小型项目施工发包,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工作需要,要求参与发包活动的竞争企业委托其合法代理人携带相关证明及资料等进行现场确认。
七、常态化机制化推进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治理
12.认真落实皖发改公管〔2024〕107号、六公管委办〔2024〕2号文件等部署要求,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强化部门协同,深化行刑衔接,紧盯“职业标贩子”“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团伙”和中标率异常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借用资质挂靠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八、全面加强标后履约监管
13.招标(发包)人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全面加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标后履约管理,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及时明确项目分管负责人和施工现场甲方代表管理人员,按照招标(发包)文件、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严格加强项目管理,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按期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14.认真贯彻落实交易市场和履约现场“两场联动”部署要求和《金寨县政府投资重点工程标后履约联合督查工作方案》(金公管委〔2023〕1号)等有关规定,县督查办、公管、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人社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标后履约督查检查工作,及时通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指导、督促招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兑现中标(成交)企业标后违约行为的处理。
15.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加强工程施工行业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公路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工程等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市场诚信建设。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我县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