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金寨一中核销部分国有资产的函
县教育局:
你单位《关于请予核销金寨一中部分资产的函》(金教财函〔2024〕23号)收悉。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金政办〔2008〕98号)等规定,参照安徽华荣会计师事务所经济鉴证报告,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金寨一中对价值47519323元的房屋、土地、设备、家具等资产进行核销;同时,金寨一中要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同步更新资产管理系统台账。
二、请你单位收此函复后,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教育系统各单位清理固定资产,确保账账、账卡、账实一致。
金寨县财政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