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寨县本级代管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财库〔2025〕25号
各预算单位:
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强财政代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金寨县本级代管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16日
金寨县本级财政代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强财政代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预算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视同县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纳入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核算管理的单位资金,以及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往来结算资金和其他未明确归类的资金。
单位资金是指预算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各类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往来资金是指预算单位暂收、代收和内部往来结算资金,是需要退还和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单位收入。
第三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代管资金管理主体,负责履行代管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职责。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四条 代管资金专户按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代管资金专户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在代理银行开设,按预算单位设置分账户核算。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代管资金分账户开立申请,在代理银行开设代管资金分账户。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代管资金分账户。
第六条 代管资金分账户账号由“代理银行授权账号编码”组成,预算单位名称、编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变更材料,县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和代理银行系统变更代管资金分账户信息。
第七条 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代管资金分账户撤销手续,账户资金按相关规定划转。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根据代管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收入流水,按照来源与性质对入账资金进行收入确认,收入类代管资金确认为单位资金,形成单位资金收入额度;往来类代管资金确认为代管资金,形成往来资金预算指标。
预算单位应严格区分代管资金收入来源与资金性质,在收到收入流水的5个工作日内在一体化系统完成收入确认,并对代管资金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预算单位对转入代管资金分账户的资金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不应转入代管资金分账户的资金,不得向付款方提供收款账户信息。预算单位在提供给付款人收款账户信息时,应要求付款人信息填写准确并注明资金性质、用途等。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不得违规转入代管资金分账户。因工作需要确需向代管资金分账户支付资金的,应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办理支付。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代管资金专户中的单位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代管资金专户中的往来资金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支付或退付,无需列入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要结合重点任务,按照持续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要求,合理编制单位资金的支出预算。代管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使用,同类型的项目支出优先使用单位资金,减少、取消预算内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编制单位资金收支预算,县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在一体化系统生成单位资金预算指标。预算执行中,单位资金预算指标不得调剂,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单位资金预算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代管资金实行“先收后支”和用款计划管理,预算单位必须在代管资金分账户余额内安排使用资金。预算单位根据代管资金收入额度、预算指标、项目实施进度以及月度用款需求等,分月编制用款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资金支付。县财政部门业务股室按月对账,加强对代管资金来源、资金性质、使用用途等监管。
单位资金用款计划申报实行“双控制”,即可支付指标不得超过单位资金预算指标,也不得超过收入额度。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加强代管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来源和性质合理安排使用代管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得将代管资金借出周转使用。
第十六条 代管资金支付参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代理银行根据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办理代管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照与县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准确办理代管资金收支业务,不得违规挪用和延迟付款。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规定,对代管资金支付活动和相关银行账户等实行动态监控。预算单位对动态监控预警业务及时纠正操作失误或违规支付等行为。
第六章 结转结余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建立代管资金分账户资金定期清理机制,严格按照资金来源和性质进行清理。县财政部门及时督促预算单位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属于单位资金的,县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结转结余;属于代管资金的,剩余指标结转下年。对于不符合代管资金专户管理范围的资金及需要盘活的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上缴国库。
第七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及时对代管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县财政部门对代管资金专户按单位分账核算,预算单位对本单位代管资金按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代理银行及时提供相关业务回单及对账单,预算单位和县财政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定期对账,确保代管资金账户核算准确无误。县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做好代管资金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管资金依法依规接受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代管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