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水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省专项转移支付组成。
第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引导投入、量化考核、规范公平、鼓励先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积极性。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使用对象为本市所辖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支出,不得用于行政机关一般性经费支出或人员奖励支出。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评比工作由市交通部门本着“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部门根据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的评比结果,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会商提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直接将奖补资金下达到各县(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以奖代补资金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条 各县区交通、财政部门应对本县区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农村公路养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及时进行总结,并形成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交通部门、市财政部门。市交通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县区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奖补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和使用以奖代补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