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金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21年8月31日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9〕7号)、《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办发〔2019〕19号)和《中共金寨县委办公室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办〔2019〕9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金寨县交通运输局下属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决策部署,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修订工作。
(二)负责全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海事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三)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绩效考核;参与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参与制定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程序、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的处理;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传递与整理归档工作。
(五)参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执法文书、案件卷宗的管理;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执法文书的送达及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县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参与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重大交通应急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机构如下: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党务、意识形态、党风廉政、文电、会务、安全、机要、档案等工作;负责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财务等工作;参与制定单位年度收支计划和各项预算编制工作;负责执法装备、制服、物资器材的购置、维修、处置以及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负责执法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和通报工作;负责交通执法科技信息化应用和建设、维护工作。
(二)监管股。负责拟订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定、组织落实交通行政执法业务规范制度;负责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负责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咨询和考核工作,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非现场执法案件的证据采集、立案、送达、后续处理和其他机动任务;负责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支援、配合各执法中队的执法工作和其他机动任务。
(三)综合行政执法一中队至综合行政执法三中队,分区域执法。负责执法区域内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依法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和源头治超工作;负责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协助维护公路养护现场秩序;负责实施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公共交通等运输市场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负责承办上级交办的交通运输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机动任务。
综合行政执法四中队为水上执法中队。负责维护全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和航道保护工作,依法实施水路巡航检查,负责县管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查处违反水运、航道、港口、海事、渔船检验的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水路运输、港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机动任务。
第五条 核定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0名。核定领导职数4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科级,兼任县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成员),副大队长3名(股级);核定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综合股股长1名(股级),监管股股长1名(股级),4个执法中队各配备中队长1名(股级)、副中队长1名(股级)。
第六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 9月1日起执行。
金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9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61号)、《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办发〔2019〕22号)和《中共金寨县委办公室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下属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文化、文物、出版、体育、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决策部署,拟定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出版、体育、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三)参与制定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程序、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绩效考核;负责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有关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投诉的处理;负责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传递与整理归档工作。
(五)参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文化市场行业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参与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机构如下:
(一)综合股。负责大队党风廉政、文电、会务、安全、机要、档案、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财务等工作;参与制定单位年度收支计划和各项预算编制工作;负责执法装备、制服、物资器材的购置、维修、处置以及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负责对乡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监督;负责对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负责执法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和通报工作。
(二)执法一中队、执法二中队,分区域执法。负责查处文化、体育娱乐市场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演出、文化艺术及艺术品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非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以及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行为;负责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负责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负责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行为;负责查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负责管理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体育彩票市场、体育消费市场;配合开展“扫黄打非”工作;负责文物保护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例行检查等工作;协助配合有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依法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受理旅游者投诉,调解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益争议,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协助依法处理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联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
第五条 核定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0名。核定领导职数3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科级,兼任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副队长2名(股级);核定内设机构股级职数5名,其中综合股股长1名(股级),两个中队各配中队长1名(股级)、副中队长1名(股级)。县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副科级),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合署办公,核定县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编制2名,县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大队长兼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第六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2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市监发〔2019〕43号)、《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办发〔2019〕20号)及《中共金寨县委办公室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办〔2019〕20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决策部署,拟定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制定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程序、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使用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负责查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违法案件和影响较大、跨区域的大案要案;负责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
(三)负责查处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餐饮企业等违法案件。
(四)负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中药及化妆品等领域的违法案件。
(五)负责查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强制性认证、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违法案件。
(六)负责查处假冒专利、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案件。
(七)负责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哄抬物价、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案件。
(八)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直销传销、违法广告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案件。
(九)负责查处无照经营以及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相关的无证生产经营等方面违法案件。
(十)负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件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传递与整理归档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全县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管执法办案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金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机构如下:
(一)综合股。负责党务、政务、会务、安全、后勤等日常工作;负责信息宣传、保密、档案、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扣押和罚没物品登记管理及处置工作;负责单位内部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交办事宜的督办和结果反馈等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计划;负责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全县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负责本单位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工作;负责执法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和通报工作。
(二)综合行政执法一中队。承担全县食品、药品抽检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县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餐饮企业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盐质量等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中药及化妆品等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综合行政执法二中队。承担全县产品质量抽检案件和生产领域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县产品商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强制认证等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县合同、拍卖、特种设备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综合行政执法三中队。承担全县知识产权保护(除商标侵权)、房地产市场、直销、传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商业贿赂、合同欺诈、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收费等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全县反垄断执法工作。负责全县违法广告、无照经营、登记注册、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县其他不正当竞争、价格收费等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核定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5名。核定领导职数4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科级,兼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副队长3名(股级);核定内设机构股级职数7名,其中综合股股长1名(股级),三个中队各配中队长1名(股级)、副中队长1名(股级)。
第六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