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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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1〕1000115号 |
案件名称: |
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梅山镇金寨大市场1幢35号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经查:皖N46830车辆为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所属。2021年11月27 日18时18分,车牌号为皖N46830(黄牌)重型自卸货车由驾驶员王成俊驾驶违法在金寨县油坊店 乡G529公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结果显示: 该车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限重31.00吨,实 际车货总重为69.55吨,超限38.55 吨,超限率124.35%。该车从金寨县古碑镇中河水库装载块石 运送到金寨县新城开发区,运载货物可解体。 |
处罚依据: |
《安徽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 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 营运证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30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1-12-01 公示日期:2021年12月06日 |
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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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1〕1000116号 |
案件名称: |
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梅山镇远和城市花园S12号楼301号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经查,皖N47995重型自卸货车为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所属。2021 年11月10日13时24分,车牌号为皖N47995黄牌的重型货车违法在金寨县新城区白马峰路上超限行 驶。经检测结果显示: 该车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限重31.00吨,实际车货总重为64.35 吨,超限33.35吨,超限率107.58%。该车从金寨县春兴5G工地装载石渣运送到S366工地大岗水稳 站,运载货物可解体。驾驶员韩泽庆出示了该车的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
处罚依据: |
《安徽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 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 营运证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30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1-12-02 公示日期:2021年12月06日 |
夏代金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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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1〕1000118号 |
案件名称: |
夏代金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夏代金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汤家汇镇泗河村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经查,皖N33713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夏代金,储友全是夏代金雇佣驾驶 员。2021年10月26日15时01分皖N33713黄牌的重型货车违法在金寨县天堂湖路段上超限行驶。经 检测结果显示: 该车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限重31.00吨,实际车货总重为67.60吨,超限 36.60吨,超限率118.06%。该车从金寨县新城区春兴5G装载块石外运,运载货物可解体。 |
处罚依据: |
《安徽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 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 营运证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30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1-12-02 公示日期:2021年12月06日 |
邓家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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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1〕1000111号 |
案件名称: |
邓家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当事人: |
邓家亮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关庙乡史铺村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1年11月17日15时0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斑竹园镇长岭关村进行道路运输市场巡查时发现邓家亮驾驶浙G6T0F8小型客车载客。我局执法人员李保同、胡锦涛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邓家亮从浙江省永康市招揽3名乘客至金寨县关庙乡,并收取每人200元至240元不等的车费。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浙G6T0F8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贰份照片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1-12-03 公示日期:2021年12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