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203-00002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 2022-03-18 11:36:03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2-03-18 11:36:03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3月18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3月18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2-03-18 11:36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合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33号

案件名称:

合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

合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44号29幢金水坊文化产业园1号楼4号门面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经查,皖AB4***车辆为合肥荣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张**属公司驾 驶员。202203071710分,车牌号为皖AB4***黄牌的重型货车由张月彬驾驶违法在金寨县 新城区笔架山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结果显示: 该车为3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限重25.00 吨,实际车货总重为50.90吨,超限25.90吨,超限率103.60%。该车从金寨县新城区史河总干渠 装载渣土运送到金寨县新城开发区,运载货物可解体。

处罚依据:

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 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 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 营运证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30000.0元

处罚日期:

2022-03-11                      公示日期:2022年03月18日

霍邱县**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36号

案件名称:

霍邱县**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

霍邱县**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岔路镇街道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经查,皖N04***重型半挂牵引车为霍邱县全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 有。黄皖N04***的货车于202201221356分行驶在梅山湖路非现场执法卡点时,经动态称 重仪检测,检测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64.494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15.494 吨,超限率31.62%。自动报警提示该车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到金寨 县交通运输局卸载接受处理.运载货物为炉渣,可解体。

处罚依据:

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 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 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7500.0元

处罚日期:

2022-03-16                      公示日期:2022年03月16日

 

黄**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38号

案件名称:

黄**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

黄**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经查,皖N06***车辆为黄**所有。高**为其聘用驾驶员。202203102320分,车牌号为皖N06***黄牌重型货车由高福如驾驶违法在金寨县新城区金叶路往西一 路方向超限行驶。经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限重31.00吨,实际车货总 重为70.78吨,超限39.78吨,超限率128.32%。该车从金寨县新城区蝴蝶桥工地装载石渣运送到 金寨县梅山镇龙湾村,运载货物可解体。

处罚依据:

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 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 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 营运证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30000.0元

处罚日期:

2022-03-14                      公示日期:2022年03月18日

 

桂*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37号

案件名称:

桂*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当事人:

桂*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燕子河镇张畈村烟村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六安班线举报,桂*驾驶蓝皖N82***车在金寨县燕子河镇、长岭乡一带进行非法出租客运。2022年02月22日05时整,我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燕子河镇G529国道与S452省道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皖N82***车满载旅客从事道路运输。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了解当事人车内带有六名乘客,当事人称在张畈村主动招揽六名旅客,其中两名乘客送往燕子河,另外四名乘客送往六安,约定共收取190元的车费。经调查当事人多次进行出租客运经营。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蓝皖N82A06车的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照片等证实。

处罚依据:

第6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3-09                      公示日期:2022年03月18日

 

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39号

案件名称:

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当事人:

龚善龙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天堂寨镇西元村五峰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六安班线举报,龚**驾驶蓝皖NJC***车在金寨县燕子河镇、天堂寨镇一带进行非法营运。2022年02月22日05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燕子河镇G346国道685K进行公路安全检查时,发现皖NJC***车辆满载旅客从事道路运输。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了解当事人车内带有六名乘客,当事人称在天堂寨镇渔谭村主动招揽六名乘客送往六安,约定共收取300元的车费。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多次进行出租客运。当事人无法出示蓝皖NJC933车的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照片等证实。

处罚依据:

第6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3-07                      公示日期:2022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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