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204-00016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 2022-04-29 11:33:54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2-04-29 11:33:54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4月29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4月29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2-04-29 11:33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71号

案件名称:

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当事人:

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江西省高安市桥南路187号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经查,车牌号赣C95***为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杨*为其聘用驾驶员。2022年04月17日16时3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星光、郭浩(执法证号 分别为:34150094、34150752)在金寨县新城区金家寨路安全巡查时,发现驾驶员杨*驾驶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赣C95***黄牌重型自卸货车从事货运运输。执法人员陈星光、郭浩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实施了检查,发现该车外观结构与道路运输证上的登记照片不符,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测量,勘验结果:货车赣C9541U道路运输证照片核定的高度1500mm,实际测量的高度1700mm,擅自加高200mm。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委托授权书、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 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 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4-21                      公示日期:2022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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