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71号 |
案件名称: |
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当事人: |
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江西省高安市桥南路187号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经查,车牌号赣C95***为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杨*为其聘用驾驶员。2022年04月17日16时3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星光、郭浩(执法证号 分别为:34150094、34150752)在金寨县新城区金家寨路安全巡查时,发现驾驶员杨*驾驶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赣C95***黄牌重型自卸货车从事货运运输。执法人员陈星光、郭浩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实施了检查,发现该车外观结构与道路运输证上的登记照片不符,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测量,勘验结果:货车赣C9541U道路运输证照片核定的高度1500mm,实际测量的高度1700mm,擅自加高200mm。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委托授权书、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 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 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2-04-21 公示日期:2022年0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