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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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1〕1000004号 |
案件名称: |
六安市裕安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六安市裕安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新安镇交管站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经查,车号为皖NB22**为六安市裕安区富路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所属。该车于2021年05月29日04时41分途经梅山湖路非现场执法卡点处时,经超限卡点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74.079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25.079吨,超限率51.18%。当事人何亮光于2022年5月12日来金寨县四治办交通案件组接受违章车辆处理。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 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 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12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2-05-17 公示日期:2022年05月20日 |
六安市裕安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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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1〕1000016号 |
案件名称: |
六安市裕安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六安市裕安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新安镇交管站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经查,皖NB22**重型六轴牵引车所有人为六安市裕安区富路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何亮光为公司委托代理人。2021年06月08日03时31分皖NB22**黄牌的重型六轴牵引车违法在金寨县天堂湖路段上超限行驶。经检测结果显示: 该车为重型六轴牵引车,车货总限重49.00吨,实际车货总重为74.637吨,超限25.637吨,超限率52.32%。该车从金寨县装载大理石运输至霍邱县,运载货物可解体。2022年05月12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前来金寨县“四治”办处理该案件。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公路上 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 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 路隧道行驶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 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 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12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2-05-17 公示日期:2022年05月20日 |
合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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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83号 |
案件名称: |
合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当事人: |
合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合肥市庐阳区大杨移民点集贸市场B幢二号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经查,皖AE80**二轴自卸货车为合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朱**为公司驾驶员。2022年05月15日09时15分,朱**驾驶皖AE80**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在金寨县新城区金叶路从事货物运输。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实施了检查,查验显示该车外观结构与道路运输证上的登记照片不符,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以及对车厢栏板进行了测量,勘验结果:皖AE8062货车道路运输证照片核定的高度1900mm,实际测量的高度2300mm,擅自加高了400mm。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委托书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 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 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2-05-17 公示日期:2022年05月20日 |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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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84号 |
案件名称: |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总部经济园堃茂大厦A座十五楼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经查,皖N45758车辆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陈**为其聘用 驾驶员。2022年05月13日17时05分,陈**驾驶车牌号为皖N457**黄牌的重型货车违法在金叶路 上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实施了检查,经检测结果显示: 该车 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限重31.00吨,实际车货总重为72.30吨,超限41.30吨,超限率 133.22%。该车从金寨县新城区江店鱼塘附近工地装载石渣运输至春森建材,运载货物可解体。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 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 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 营运证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30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2-05-19 公示日期:2022年0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