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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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1〕1000113号 |
案件名称: |
霍邱县**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霍邱县**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岔路镇街道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经查,皖N087**该车为霍邱县全顺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所属。张**为其公司聘用驾驶员。该车于2021年11月15日02时39分,由张中振驾驶途经梅山湖路非现场执法卡点处 时,经超限卡点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为54.081吨。车货总限重 为36吨,超限18.081吨,超限率50.23%。张中振于2022年7月1日来金寨县四治办接受车辆违章处理。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 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 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9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2-07-04 公示日期:2022年07月08日 |
金寨县新城**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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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53号 |
案件名称: |
金寨县新城**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金寨县新城**物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梅山镇金寨大市场1幢35号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经查,车牌为皖N473**重型货车为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储 **为其公司聘用驾驶员。2022年06月23日15时10分,车牌号为皖N4732**黄牌的重型货车违法 在金寨县新城区金叶路金寨饭店开发区方向 + 200m处超限行驶。经检测结果显示: 该车为4轴 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限重31.00吨,实际车货总重为79.40吨,超限48.40吨,超限率156.12%。 该车从金寨县新城区鱼塘工地装载块石运送到金寨县新城开发区,运载货物可解体。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 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 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 营运证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30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2-07-04 公示日期:2022年07月08日 |
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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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2〕1000154号 |
案件名称: |
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
当事人: |
李**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12328监督热线电话投诉2022年7月2日17时40分皖NT42**出租车在载客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搭载其他乘客,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到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当事人李**驾驶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皖NT42**在金江新城附近载客至体育馆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摘自搭载其他乘客的违法事实清楚。 |
处罚依据: |
第48条第(2)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2-07-05 公示日期:2022年07月08日 |
舒*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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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2〕1000155号 |
案件名称: |
舒*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案 |
当事人: |
舒*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汤家汇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县网监办转发的乘客发布的抖音视频举报皖NT42**出租车在金寨县维也纳酒店附近运送三名乘客到新城区与乘客发生争执。我局执法人员丁卫兵、肖邦生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了解皖NT42**隶属于金寨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车的承租人为舒*。根据调查了解到当事人擅自将出租车内的视频监控内存卡取出,导致视频监控无法正常使用。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违法事实清楚。 |
处罚依据: |
第48条第(5)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2-07-06 公示日期:2022年07月08日 |
鲍**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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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56号 |
案件名称: |
鲍**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鲍**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汤家汇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县网监办转发的2022年7月2日乘客发布的抖音视频 举报皖NT42**出租车一事,我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该车驾驶员到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接受调查,经调查该车隶属于金寨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租人为舒*,当日该车的驾驶员 为鲍**(舒*的丈夫),通过调查了解到鲍**无法出示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经调查 取证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 该违法行为有壹 份询问笔录、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41条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2-07-06 公示日期:2022年07月08日 |
安徽**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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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75号 |
案件名称: |
安徽**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安徽**物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广城四季花都小区5#A楼105室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经查,车辆皖KQ02**为安徽**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杨*为其公司聘用驾驶员。2022年04月18日11时16分,车牌为皖KQ02**重型货车,由杨*驾驶途径梅山湖路非现场执法卡点时,经动态称重仪检测,检测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64.962吨。车货总限重为 49吨,超限15.962吨,超限率32.58%。当事人杨涛于2022年07月04日来金寨县四治办接受违章车 辆处理。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 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 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7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2-07-07 公示日期:2022年07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