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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204-00015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2-04-22 08:23:09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2-04-22 08:23:09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4月22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4月22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2-04-22 08:23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66号

案件名称: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金寨县汤家汇镇泗河村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经查,皖N33***为夏**所有。2022年04月15日16时3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星光、张虎(执法证号 分别为:34150094、34151839)在金寨县新城区金家寨路与白马峰路交叉口进行道路运输安全巡查时,发现驾驶员陈*驾驶皖N33***黄牌重型自卸货车擅自改装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实施了检查,查验显示该车外观结构与道路运输证上的登记照片不符,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以及对车厢栏板进行了测量,勘验结果:货车皖N33713道路运输 证照片核定的高度1500mm,实际测量的高度1900mm,擅自加高了400mm。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 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 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4-18                      公示日期:2022年04月22日

 

金寨县新城**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67号

案件名称:

金寨县新城**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当事人:

金寨县新城**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金寨县梅山镇金寨大市场1幢35号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经查,皖N47***重型自卸货车为金寨县新城**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朱**为公司驾驶员。2022年04月16日09时40分,朱**驾驶皖N47***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在金寨县新城区金家寨路从事货物运输。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实施了检查,查验显示该车外观结构与道路运输证上的登记照片不符,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以及对车厢栏板进行了测量,勘验结果:皖N47***货车道路运输证照片核定的高度2900mm,实际测量的高度3100mm,擅自加高了200mm。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 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 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4-19                      公示日期:2022年04月22日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68号

案件名称: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金寨县白塔畈镇项冲村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经查,皖N47***重型自卸货车为余*所有 2022年04月16日14时52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星光、张虎(执法证号 分别为:34150094、34151839)在金寨县新城区金家寨路安全巡查时,发现驾驶员袁**驾驶擅自改装车辆皖N47***黄牌重型自卸货车在金家寨路上行驶。执法人员陈星光、张虎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实施了检查,检查显示该车外观结构与道路运输证上的登记照片不符,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以及对车厢栏板进行了测量,勘验结果:货车皖N47381道路运输证照片核定的高度1500mm,实际测量的高度1700mm,擅自加高了200mm。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 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 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4-19                      公示日期:2022年04月22日

 

 

黄冈道安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69号

案件名称:

黄冈**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当事人:

黄冈**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

当事人地址:

罗田县凤山镇道观冲巷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2年4月15日10时0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燕子河镇G529国道K95+200M处进行道路运输安全巡查时,发现沈**驾驶黄鄂J77***中型自卸货车改装车辆沿G529国道往燕子河镇张畈村方向从事货物运输。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实施了检查。经过检查,鄂J77***隶属于黄冈**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该车外观结构与道路运输证上的登记车辆尺寸不符,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黄鄂J77***中型自卸货车货厢栏板核定的高度为950mm,实际测量高度1350mm,擅自加高车厢栏板高度为400mm。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照片等证实。

处罚依据:

70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4-20                      公示日期:2022年04月22日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65号

案件名称: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白塔畈乡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经查,皖N486***车辆为陈*所有。2022年04月16日14时59分,当事人陈*驾驶擅自改装车辆皖N48***黄牌重型自卸货车在金寨县新城区金家寨路与红军大道交叉口公路上行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实施检查,发现该车外观结构与道路运输证上的登记照片不符,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测量,勘验结果:货车皖N48***道路运输证照片核定的高度1500mm,实际测量的高度1900mm,擅自加高400mm。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 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 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4-20                      公示日期:2022年04月22日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70号

案件名称: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青山镇抱儿山村朝阳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2年4月18日17时2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青山镇S331省道K36+900M处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徐重明驾驶黄皖N46***中型自卸货车沿S331省道往茅坪村方向从事货物运输。我局执法人员吴继鹏、高庆,执法证号:34151911、3415259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了解黄皖N46***中型自卸货车为徐**所有,从青山镇海莲料场装载,准备运送到青山镇茅坪村。货物为沙砾石。车辆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照片等证实。

处罚依据:

69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4-20                      公示日期:2022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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