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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203-00001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2-03-04 10:16:41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2-03-04 10:16:41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2年3月4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2022年3月4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2-03-04 10:16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安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06号

案件名称:

安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安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太阳国际汽车城F2幢301铺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出租车管理时,发现驾驶员王**驾驶绿皖ND08***车辆在金寨县动车站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12月28日15时06分驾驶的绿皖ND08***车辆从金寨县金梧桐创业园附近载客至金寨县动车站滴滴平台显示收费金额为 35.14元, 该车隶属于安徽瑞博**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证,经营区域为(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驾驶的绿皖ND086**车辆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贰份照片等证实。

处罚依据:

第35条第1款第(4)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2-24                      公示日期:2022年03月04日

 

胡**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2〕1000024号

案件名称:

胡**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案

当事人:

胡**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白塔畈乡白大村胡冲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2年2月25日9时58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S331与G529交叉口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胡**驾驶皖N201**重型自卸货满载货物进行道路运输。我局执法人员李登辉、高庆,执法证号:3412588、3415259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该车进行了检查,驾驶员胡**无法当场出示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胡**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处罚依据:

第45条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2-25                      公示日期:2022年03月4日

 

 

聂**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25号

案件名称:

聂**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聂**

当事人地址:

河南省固始县蓼城街道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2年2月25日10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时,发现驾驶员石**驾驶蓝豫S52***小客搭载乘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通过哈啰出行平台接单从河南固始招揽3名乘客至金寨县动车站收取240元车费,返程时招揽2名乘客回固始,约定每人80元车费。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蓝豫S52***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照片、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第34条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2-28                      公示日期:2022年03月04日

 

 

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26号

案件名称:

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曹**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张李乡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2年2月12日上午6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时,发现驾驶员曹**驾驶蓝皖N78***小客在金寨县城区内招揽乘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发布招揽信息招揽3名乘客至合肥市并收取每人90元的车费。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蓝皖N78***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变相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照片、贰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第34条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3-01                      公示日期:2022年03月04日

 

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027号

案件名称:

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当事人:

储**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江店街道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2年2月25日09时3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储友江驾驶皖NU9***车辆招揽乘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从梅山镇小南京招揽2名乘客至金寨县动车站并收取50元车费。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蓝皖NU9***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照片等证实。

处罚依据:

第6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3-01                      公示日期: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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