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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201-00002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2-01-07 17:07:07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2-01-07 17:07:07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2年1月7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2022年1月7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2-01-07 17:07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安徽省**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2〕1000003号

案件名称:

安徽省**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当事人:

安徽省**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叶岗村四坊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2年1月4日10时0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罗时兴、吴继鹏联合县四治办、燕子河镇公安、交警及行政执法局在金寨县燕子河镇G529与G346交叉口处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正海驾驶皖AG96**重型半挂牵引车皖HC779挂满载货物进行道路运输。我局执法人员罗时兴、吴继鹏,执法证号:34150092、3415191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该车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了解皖AG96**重型半挂牵引车皖HC779挂为安徽屹航物流有限公司所属,从湖北省英山县装载,准备运送送到合肥市,途径金寨县燕子河镇,货物为沙砾石。车辆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依据:

第69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1-04                      公示日期:2022年01月07日

 

 

六安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2〕1000004号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当事人:

六安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女墩村城埂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2年1月4日11时03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罗时兴、吴继鹏联合县四治办、燕子河镇公安、交警及行政执法局在金寨县燕子河镇G529与G346交叉口处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正海驾驶皖N323**重型半挂牵引车皖HB1**挂满载货物进行道路运输。我局执法人员罗时兴、吴继鹏,执法证号:34150092、3415191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该车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了解皖N323**重型半挂牵引车皖HB125挂为六安市金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从湖北省英山县装载,准备运送送到六安市,途径金寨县燕子河镇,货物为沙砾石。车辆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依据:

第69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1-04                      公示日期:2022年01月07日

 

 

安徽霍山**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2〕1000005号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当事人:

安徽霍山**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顺河村中心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2年1月4日12时02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罗时兴、吴继鹏联合县四治办、燕子河镇公安、交警及行政执法局在金寨县燕子河镇G529与G346交叉口处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吴绪洲驾驶皖N343**重型自卸车满载货物进行道路运输。我局执法人员罗时兴、吴继鹏,执法证号:34150092、3415191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该车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了解皖N343**重型自卸车为安徽霍山鑫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从安徽省金寨县长岭乡装载,准备运送到霍山县,途径金寨县燕子河镇,货物为沙砾石。车辆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依据:

第69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01-05                      公示日期:2022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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