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振鹏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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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27号 |
案件名称: |
金寨县**振鹏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金寨县**振鹏物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梅山镇远和城市花园S12号楼301号商铺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经查,车牌号皖N367***为金寨县***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杨**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该车在2022年10月18日16时08分行驶在小泗路非现场执法卡点时,经动态称重仪 检测,检测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为50.850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14.850吨,超 限率41.25%。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 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7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2-11-08 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1日 |
金寨县****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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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26号 |
案件名称: |
金寨县****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金寨县****物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梅山镇远和城市花园S12号楼301号商铺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经查,车辆所有人为金寨县****物流有限公司。孙**为其公司驾驶 员。2022年10月26日08时22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郭浩34150752、陈星光34150094通过 梳理平台审核上传的超限车辆信息,发现车号为黄皖N20***的货车,该车在2022年10月17日10时 18分行驶在小泗路非现场执法卡点时,经动态称重仪检测,检测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 为50.265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14.265吨,超限率39.63%。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 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7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2-11-08 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1日 |
凤阳***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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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250号 |
案件名称: |
凤阳***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凤阳县**运输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临淮关镇濠梁东路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经查,皖M6E465车辆所有人为凤阳县**运输有限公司。殷**为公司委 托代理人。2022年09月07日08时22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郭浩34150752、陈星光 34150094通过梳理平台审核上传的超限车辆信息,发现车号为黄皖NM6E465的货车,该车在2022 年09月06日05时44分行驶在梅山湖路非现场执法卡点时,经动态称重仪检测,检测显示,该车为 4轴车,车货总重为48.816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12.816吨,超限率35.6%。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 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6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2-11-08 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1日 |
金寨县****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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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29号 |
案件名称: |
金寨县****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金寨县****物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梅山镇远和城市花园S12号楼301号商铺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经查,车辆所有人为金寨县****物流有限公司。刘**为其公司驾驶 员。2022年10月26日08时22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郭浩34150752、陈星光34150094通过 梳理平台审核上传的超限车辆信息,发现车号为黄皖N10017的货车,该车在2022年10月17日10时 06分行驶在小泗路非现场执法卡点时,经动态称重仪检测,检测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 为52.740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16.740吨,超限率46.50%。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 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8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2-11-08 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1日 |
金寨县****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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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30号 |
案件名称: |
金寨县****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金寨县****物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梅山镇远和城市花园S12号楼301号商铺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经查,皖N14***车辆所有人为金寨县****物流有限公司,朱**是该 公司委托代理人。2022年10月13日10时13分皖N14341车辆途径金寨县小泗路非现场执法卡点时, 经超限卡点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 该车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限重36.00吨,实际 车货总重为47.835吨,超限11.835吨,超限率32.88%。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 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5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2-11-08 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1日 |
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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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2〕1000125号 |
案件名称: |
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当事人: |
邓**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汤汇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群众电话投诉皖NT42**出租车在载客过程中乱收费的,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了解2022年11月6日当事人邓正开驾驶金寨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皖NT42**从福万家超市载4名乘客到金寨县职业技术学校,驾驶员分别收取4名乘客每人5元车费车费,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事实清楚。 |
处罚依据: |
第48条第(3)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2-11-07 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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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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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15号 |
案件名称: |
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
当事人: |
李** |
当事人地址: |
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运斗村花庄组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2年11月6日10时3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 行道路运输市场检查时,发现皖NEZ6***车有乘客下车,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 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驾驶皖NEZ***小型轿车在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招 揽一名乘客到金寨县动车站,收取车费100元,乘客通过微信支付。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 NEZ***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 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 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6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2-11-09 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1日 |
夏**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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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16号 |
案件名称: |
夏**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
当事人: |
夏**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南溪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2年11月3日9时1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古碑高速道口进行道路运输市场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夏**驾驶皖NK8***满载旅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了解当事人车内带有五名乘客,当事人称在职高南门主动招揽五名乘客,其中一名为朋友孩子送往南溪,不收取费用,另四名乘客中,有两名送往古碑,约定每人收取15元车费,有两名送往南溪,约定每人收取20元车费。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K8679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6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2-11-09 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1日 |
朱**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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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17号 |
案件名称: |
朱**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朱** |
当事人地址: |
六安市叶集区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2年11月6日10时02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新城区进 行道路运输市场检查时发现绿皖ND2***招揽乘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 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18时20分驾驶绿皖ND22***小客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 从史河桥头附近载客至金寨县职业技术学校附近,滴滴平台显示收费金额为 41.40元。该车车主 朱**有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绿皖ND22***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 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的违法事实清 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 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2-11-09 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1日 |
杨*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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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18号 |
案件名称: |
杨*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杨*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梅山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时,发现强**驾驶绿皖ND07***小客(车主杨*)搭载乘客,我局执法人员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11月1日08时23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金寨县金悦超市载客至金寨县动车站,平台显示收费金额为34.91元。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绿皖ND07***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2-11-08 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1日 |
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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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21号 |
案件名称: |
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李** |
当事人地址: |
六安市叶集区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2年11月6日10时3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 行道路运输市场检查时,发现绿皖ND11***招揽乘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 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10时03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92漫步云景酒店(金 粤大厦店)北侧载客至金寨站,滴滴平台显示收费金额为31.97元,该车车主李**,有网约车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绿皖ND11***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 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 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从业资格 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2-11-09 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1日 |
蔡**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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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22号 |
案件名称: |
蔡**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
当事人: |
蔡**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南溪镇黄庄村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新城区进行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时,发现蔡**驾驶皖NX6***轿车搭载载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15时02分在福万家招揽乘客送往金寨职业技术学校,约定收取车费6元。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X6***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照片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6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2-11-10 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