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212-00016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 2022-12-16 14:57:43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2-12-16 14:57:43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12月16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12月16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2-12-16 14:57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88号

案件名称:

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

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太和县经济开发区A区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经查,皖KR7***重型牵引车所有人为太和县安祥运输有限公司,岳雷是该 公司委托代理人。202211040146分皖KR7***黄牌的重型牵引车途径金寨县梅山湖路非现 场执法卡点时,经超限卡点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 该车为6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限重 49.00吨,实际车货总重为66.735吨,超限17.735吨,超限率36.19%。该车从金寨县装载块石运 往阜阳,运载货物可解体。委托代理人于20221212日来金寨县四治办交通案件组处理该 车的相关违章事宜。

处罚依据:

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 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8500.0元

处罚日期:

2022-12-14                      公示日期:2022年12月16日

 

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89号

案件名称:

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

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太和县经济开发区A区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经查,皖KR76**重型货车所有人为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岳雷为公司委托代理人。202211120010分,车号为黄皖KR7***的重型货车,在途经梅山湖路非现场 执法卡点处时,经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65.205吨。车货总限 重为49.00吨,超限16.205吨,超限率33.07%。当事人岳雷于20221212日来金寨县四治办交 通案件组处理违规车辆有关事宜。

处罚依据:

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 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8000.0元

处罚日期:

2022-12-14                      公示日期:2022年12月16日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94号

案件名称: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龙潭镇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2127,**到金寨县政务中心去办理黄皖N43***大货车年审,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丁卫兵、张延俊,执法证号:3415006834150087出 示证件后进行调查,经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年审超期,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有效期至202209月,已过期三个多月,至今未及时审验。核查黄皖N43***的货车违反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案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营运证复印 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等证实。

处罚依据:

70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12-09                      公示日期:2022年12月16日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95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金寨县梅山镇马店村杆冲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7日15时02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金寨县交通管理大队移交蓝皖A3X***车辆非法营运,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当事人从合肥招揽6名乘客至金寨县梅山镇并收取600元车费。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蓝皖A3X***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6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12-13                      公示日期:2022年12月16日

 

固始县**百货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97号

案件名称:

固始县**百货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固始县**百货

当事人地址:

河南省固始县赵岗乡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21211153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 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时,发现姚**驾驶豫SF23***轿车在金寨县动车站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 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1211日通过哈啰出行平台接单从金寨县动车站至新城区金园学府,平台显示收费金额为20.4元。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豫SF23***车辆的网络 预约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网络预约车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 件、壹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2-12-14                      公示日期: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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