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及便民服务情况;
(九)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被考核人员等次。
第八条 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