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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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185号 |
案件名称: |
张*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张*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金寨县油坊乡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出租车管理时,发现张*驾驶绿皖ND56***车辆在金寨县动车站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3年9月16日10点37分驾驶的绿皖ND56***车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安徽江天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载客至金寨县动车站,平台显示乘客已支付27.49元车费。 经查该车车主为张*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证,经营区域为(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驾驶的绿皖ND56***车辆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实清楚。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5条第1款第(4)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09-18 公示日期:2023年09月22日 |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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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3〕1000184号 |
案件名称: |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
当事人: |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总部经济园堃茂大厦A座十五楼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8日,徐**到金寨县政务中心去办理黄皖N36***大货车年审,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经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年审超期,经查皖N36***车辆隶属于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有效期至2023年07月,已过期两个多月,至今未及时审验。核查黄皖N36***的货车违反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案事实清楚。 |
处罚依据: |
第69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09-18 公示日期:2023年09月22日 |
合肥**运输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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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3〕1000186号 |
案件名称: |
合肥**运输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案 |
当事人: |
合肥**运输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中辰未来港B1幢1906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7日10时0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青山镇G529与创业大道交叉口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辜**驾驶皖AB1**1中型罐式货车正在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我局执法人员李玉洁、高庆,执法证号:3412585、3415259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该车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了解皖AB1**1中型罐式货车为合肥**运输有限公司所属,从六安市石化公司装载柴油运送到金寨县流波䃥石料厂,该趟次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该公司被委托人辜**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未提出陈述申辩。 |
处罚依据: |
第60条第(2)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09-17 公示日期:2023年09月22日 |
六安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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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057号 |
案件名称: |
六安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六安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3年04月21日07时12分,六安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 N21***的货车载货行驶至,金寨县小泗路非现场执法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 6轴车,车货总重为66.150吨。车货总限重为49.00吨,超限17.150吨,超限率35.00%。运载货物不可见。经可变情报板现场提示引导,该车没有接受现场处理。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8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3-09-15 公示日期:2023年09月22日 |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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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116号 |
案件名称: |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淠滨社区兰花苑2号楼114门面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3年05月13日 00时41分00秒,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号为黄皖N84***的货车行驶在S329线白塔畈卡点处时,经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检测数据 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64.305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15.305吨,超限率31.23。 运载货物可见为砂石,可解体。经可变情报板现场提示引导,该车没有接受现场处理。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为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7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3-09-19 公示日期:2023年09月22日 |
刘**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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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187号 |
案件名称: |
刘**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案 |
当事人: |
刘**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梅山镇清水村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8日08时20分金寨县交通局执法人员在G529线31K进行道路巡查时发现一台挖掘机未采取防护措施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执法人员丁卫兵、张延俊执法证号:34150087、34150068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公路路 面存在被履带车辆碾压痕迹,对路面造成了一定的损坏。经询问得知,驾驶员刘**在公路上操作挖机行驶,为了操作方便,未对挖掘机履带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公路路面上行驶。经执法人员在现场测量该挖掘机行驶75米,现场检查时驾驶员刘**一直在场,并对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事实予以承认。刘**驾驶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76条第(4)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09-21 公示日期:2023年0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