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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1610-00002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通知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16-10-26 09:49:31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16-10-26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17-01-01 废止时间: 暂无
政策咨询机关: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062747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词: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0-26 09:49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2016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金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26


金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城与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确定,其命名和编号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机构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县道、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主体及其担负责任,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筹措养护管理资金,监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制订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验收标准;按全县已纳入统计口径的农村公路里程及养护工程资金标准作为控制经费,编制养护工程建议计划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养工作,监督检查养护计划落实、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的使用;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日常工作;拟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审核上报下达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乡镇对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并定期对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评,按照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负责县道和重要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监管,保护辖区内乡道和重要村道的各项设施。负责制定并上报辖区内乡村公路年度日常养护及养护工程计划,并按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筹措乡道日常管养资金,协调指导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县级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属地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及资金筹措工作,确定日常养护及小修形式,制定村民护路公约,明确专人养护,养护人员必须是在册贫困人口,养护人员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条  县财政、发改、扶贫移民、农业、公安、国土、建设、水利、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求,逐步提高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分为小修保养费、养护应急保障经费、养护工程费:

(一)小修保养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路面小修保养、路肩边沟修整、绿化和标准化养护、桥梁基本维护等。

小修保养费实行定额配套,农村公路及其桥梁按其等级和养护标准,执行不同定额(以2015年为基准年):县道每年不少于5000/公里,乡道每年不少于2500/公里,村道每年不少于1000/公里;大桥每年2000/座,中桥每年1000/座,小桥每年500/座。

小修保养费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与县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二)养护应急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灾损保通、应急演练、应急设备添置等。

养护应急保障经费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与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三)养护工程费: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全保障、灾害防治(恢复)、安全隐患消除等养护工程项目建设。

养护工程费及使用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其中,县道、重要乡道的养护工程项目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养护需要编制计划,经县政府核准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县政府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中切块以及从交通、发改、财政、扶贫移民等资金中打捆统筹资金。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对省政府按每年每公里不低于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标准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及时认定农村公路新增里程,经省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应当及时计入补助基数。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评定和奖惩制度,把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养护水平和效益,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县内外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和物色有积极性、实践经验,具备相应条件的公路沿线村民负责农村公路日常保养,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接受和配合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定期组织的评定结果抽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管理权限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八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按规定处理和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村公路养护水平低下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2002101日起施行的《金寨县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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