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金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1、近年来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力度持续加大,全县农村公路总里程到2015年底已达2975公里,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随着“十三五”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将更加繁重,仅仅依靠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来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已经难以为继,需要地方政府持续不断加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落实力度。
2、我县地形地貌复杂,公路建设等级较低,农村公路极易因灾受损,同时公路养护资金短缺,全县干群对加强山区公路管护的呼声和要求十分强烈。在金寨县2015年第二次社情民意征集工作会上,相关同志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从项目资金中切块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财政配套部分实行以奖代补”、“研究出台村级道路养护办法,积极探索社会化养护机制”等建议,对此,县督查办明确要求我局会同县发改委按县委县政府督办事项来落实。
3、多年来,对我县纳入省交通运输厅原GPS统计的1147公里贫困村村道,其日常养护经费一直都由县政府按每公里500元、总额57万元的标准,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切块解决,为提供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需要县政府从制度层面予以明确和落实。同时,对2005年至2015年期间新增的826公里村道以及将于“十三五”期间实施畅通工程的533公里村道,其日常养护资金也要按相同标准一并纳入资金切块范畴,计67.95万元。
4、2005年以来,我县先后对沙河至斑竹园、联坪至千坪、金桃大桥至沙河店、马店至枫岭、吴店至松子关、泗河至焦园、叶畈至九资河、梅响战备路等90公里路段进行了升级改造,公路等级已提升为县乡道,部分路段已经成为省际连接线,需要按照不低于2500元/公里的标准统筹解决其日常养护资金,计22.5万元。
5、综上所述,制定出台《金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是进一步落实农村公路养护机构、统筹解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顺应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形势的现实需求,可以从制度层面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供根本保障和支撑。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
1、“十二五”期间,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巨大,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城乡面貌深刻变化,发展的基础可以为交通运输系统持续发挥先行官作用提供支撑、给予帮助。同时,围绕“十三五”发展预期目标,包括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在内的精准脱贫攻坚战,仍然是我县加快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的态势需要交通运输系统坚持建养并重,更好地为小康社会建设提供服务。
2、交通运输部新颁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项部门规章为我县出台《金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提供了依据。
(三)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量测算
1、经测算,全县每年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需求量为465万元,主要包括:
(1)17条县道,全长364.641公里,按每年每公里5000元计算(金政[2007]97号《金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需182.3万元;
(2)28条乡道,全长421.029公里(其中2005年以来新改建9条90公里),按每年每公里2500元计算(金政[2007]97号《金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需105.3万元;
(3)23个乡镇,2665.572公里村道(其中原有里程1305.592公里、新增里程826.418公里、“十三五”畅通工程建设里程533.562公里),按每年每公里500元计算(金政[2007]97号《金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需133.3万元;
(4)454座桥梁,其中1座特大桥(按每年每座10000元计)、13座大桥(按每年每座2000元计)、67座中桥(按每年每座1000元计)、373座小桥(按每年每座500元计),需29万元;
(5)大别山旅游扶贫快速通道中3条隧道,按每年每条50000元计算,需15万元。
2、当前,省交通运输厅每年按照农村公路入库里程定额补助我县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为711万元,按要求应全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即大中修工程)。
二、所参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12月修订);
4、《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2012年10月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5、《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
6、《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
7、《金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金政[2007]97号)。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
2、明确县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养护中的职责。
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分类:小修保养费,养护应急保障经费,养护工程费。
5、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6、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认定农村公路新增里程,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7、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以及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的基础上,提高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8、鼓励和物色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积极性、实践经验和身体条件的公路沿线村民负责农村公路日常保养,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9、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县内外养护市场竞争。
10、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管理权限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四、被征求意见机关的主要反馈意见
(另附)
五、对重点条文的解释说明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