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144号 |
案件名称: |
六安市叶集区**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六安市叶集区**混凝土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六安市叶集区团结路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3年07月10日18时50分03秒,六安市叶集区**混凝土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N46***的货车载货行驶至,梅山湖路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为47.052吨。车货总限重为36.00吨,超限11.052吨,超限率30.7%。运载物为不可见。经可变情报板现场提升引导,该车没有接受现场处理。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 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5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3-09-12 公示日期:2023年09月15日 |
西平县**货运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172号 |
案件名称: |
西平县**货运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西平县**货运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重渠乡重渠街10号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7日9时31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S331线38K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叶*驾驶豫QF3***重型自卸货车载货进行道路运输。我局执法人员李玉洁、高庆,执法证号:3412585、3415259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该车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豫QF31**重型自卸货车为**县向阳货运有限公司所属,2023年09月07日07时12分,从英山县泉源采石场装载石子运送到青山镇骏岭建材,途径长岭非现场卡点(S452线)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总限重36吨,车货总重为48.852吨,超限12.852吨,超限率35.70%,运载物可解体。经可变情报板现场提升引导,该车没有接受现场处理。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 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6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3-09-07 公示日期:2023年09月15日 |
金寨**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3〕1000175号 |
案件名称: |
金寨县**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
当事人: |
金寨县**发展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金寨亚夏润南汽车文化财富广场32栋108号商铺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1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金寨县**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经查金寨县**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舒**,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汽车销售及机动车维修等业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事实清楚。 |
处罚依据: |
第97条第(4)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09-12 公示日期:2023年09月15日 |
易**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174号 |
案件名称: |
易**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易**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南溪镇王畈村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新城区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VY***车辆载有4名乘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发布招揽乘客信息于2023年9月8日07时驾驶皖NVY***小客车从南溪搭载4名乘客至金寨县动车站并约定每人收取30元车费。经查该车所有人为易**,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VY***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肆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09-12 公示日期:2023年09月15日 |
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173号 |
案件名称: |
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王**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叶集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时,发现皖ND12***轿车在动车站待客,我局执法人员丁卫兵、张延俊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徐**于2023年9月9日13时31分驾驶皖ND12***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四方医院门诊部西北侧载客至正和一中花园平台显示乘客已支付为29.16元车费。经查该车所有人为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徐**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D12***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09-11 公示日期:2023年09月15日 |
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3〕1000176号 |
案件名称: |
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当事人: |
潘**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12345热线电话投诉皖ND51***出租车在载客过程中违规收费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到金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大厅接受调查,通过调查了解2023年9月12日当事人潘**驾驶金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皖ND51***出租车从金寨县动车站分别载两名乘客至粤海酒店附近计价器显示收费金额为32元,该司机分别收取第一名乘客15元车费,收取另一位乘客32元车费,第二名乘客有异议并与之发生争执后遭到乘客投诉。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不按照规定违规收费的违法事实清楚。 |
处罚依据: |
第42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48条第(3)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09-13 公示日期:2023年09月15日 |
张**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3〕1000177号 |
案件名称: |
张**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当事人: |
张** |
当事人地址: |
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12345监督热线电话投诉皖NT4***出租车在载客过程中乱收费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到金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大厅接受调查,通过调查了解2023年9月5日当事人张**驾驶金寨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皖NT42**出租车从金寨县动车站载客至叶集未名湖广场,该司机要求乘客支付90元车费,乘客拒付称之前说好80元价格,后经过争议后支付85元车费,乘客认为乱收费投诉该车驾驶员。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事实清楚。 |
处罚依据: |
第42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48条第(3)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09-14 公示日期:2023年0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