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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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074号 |
案件名称: |
合肥**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合肥**运输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夏路生产车间六308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3年04月14日 23时38分01秒,合肥**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 AF8***的货车载货行驶至,S329线(白塔畈)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 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68.76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19.76吨,超限率40.32%。 运载物可见为黄沙。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 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9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03-05 公示日期:2024年03月08日 |
六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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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061号 |
案件名称: |
六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六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都雅苑20号楼2单元601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3年05月13日17时49分,六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 N27***的货车载货行驶至,金寨县梅山湖路非现场执法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 为4轴车,车货总重为51.048吨。车货总限重为36.00吨,超限15.048吨,超限率41.80%。运载货物不可见。经可变情报板现场提升引导,该车没有接受现场处理。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 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 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7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03-05 公示日期:2024年03月08日 |
六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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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085号 |
案件名称: |
六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六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都雅苑20号楼2单元601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3年06月05日 21时20分31秒,六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 皖N27***的货车载货行驶至,梅山湖路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 总重为51.408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15.408吨,超限率42.8%。运载物不可见。经可变情 报板现场提升引导,该车没有接受现场处理。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 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 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7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03-05 公示日期:2024年03月08日 |
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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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30号 |
案件名称: |
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徐**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吴家店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2月27日10时11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丁埠高速道口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FZ***车辆乘载旅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徐**驾驶皖NFZ***车辆从合肥招揽3名乘客至金寨县南溪镇丁埠村,并约定每人收取120元车费,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徐**,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FZ***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46条第(2)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3-04 公示日期:2024年03月08日 |
闵**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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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29号 |
案件名称: |
闵**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闵**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南溪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2日8时4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MJ***车辆载客至动车站,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2024年3月2日8时驾驶皖NMJ***车辆从南溪镇招揽3名乘客至金寨县动车站,并约定收取每人30元的车费,经查该车驾驶员为闵**,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MJ***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46条第(2)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3-06 公示日期:2024年03月08日 |
吴**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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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31号 |
案件名称: |
吴**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吴** |
当事人地址: |
河南省固始县张老埠乡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03月06日09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豫SZ7***车辆在动车站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与当日09时左右驾驶豫SZ7***驾驶员从固始县黎集附近招揽一名乘客到金寨县动车站并收取60元的车费,经查该车驾驶员为吴**,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豫SZ7***车辆的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46条第(2)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3-08 公示日期:2024年03月08日 |
夏**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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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28号 |
案件名称: |
夏**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
当事人: |
夏**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吴家店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20日14时1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天堂寨高速收费站出口检查发现蓝皖N53***车辆满载乘客。我局执法人员冯辉、李保同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夏**驾驶皖N53***车辆从江苏江阴招揽9名乘客至湖北胜利等地,并收取每人300元的车费。经查该车辆所有人为夏**,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蓝皖N53***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63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3-01 公示日期:2024年03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