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403-00013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 2024-03-15 15:19:11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4-03-15 15:19:11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3月15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3月15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4-03-15 15:19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28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金寨县吴家店镇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0日14时1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天堂寨高速收费站出口检查发现蓝皖N53***车辆满载乘客。我局执法人员冯辉、李保同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夏**驾驶皖N53***车辆从江苏江阴招揽9名乘客至湖北胜利等地,并收取每人300元的车费。经查该车辆所有人为夏**,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蓝皖N53***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63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3-01                      公示日期:2024年03月15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32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叶集镇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12日09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B3***车辆在动车站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熊**2024年3月12日8点08分驾驶皖NDB3***车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金龙家具(富金山路店)东侧载客至金寨站平台上显示乘客已支付62.35元车费,当事人当日在滴滴平台接单2单总收入为69.53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张**,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DB3688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3-14                      公示日期:2024年03月15日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