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37号 |
案件名称: |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丁罗路路旁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4年04月07日 17时3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星光 12090217025张虎12090217035,接金寨县 “四治办”移交案件。2024年04月07日 15时40分,驾驶员殷**驾驶车牌号为皖N45***的重型货车违法在金寨县金家寨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限重49吨,实际车货总重为75.54吨,超限26.54吨,超限率54.16%。该车从金寨县汤家汇镇泗河方向一公里处装载,运送到霍邱县姚李镇,运载物为麻土,运载货物可解体。殷**出示了该车的营运证等相关证件。皖N45***车辆所有人为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 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 营运证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30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04-10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12日 |
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38号 |
案件名称: |
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9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12345群众投诉皖ND63***轿车在金寨县超范围经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车主到金寨县交通局接受调查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车所有人为许**,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经营区域为(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 滴滴平台)。通过调取当事人手机信息发现该车2024年4月9日14时06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小南京村部公交站路载客至龙津溪地景区,平台上显示乘客已支付19.55元车费。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驾驶的皖ND63***车辆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手机接单截屏、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5条第1款第(4)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4-11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12日 |
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39号 |
案件名称: |
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潘**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梅山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10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12345热线电话投诉皖N33***车辆非法营运,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到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车所有人为潘**,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经调取当事人手机信息发现当事人手机下载滴滴车主APP并注册登记,当事人2024年通过滴滴平台接单7单,合计收入为160.11元。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33***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贰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4-10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12日 |
朱**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41号 |
案件名称: |
朱**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朱** |
当事人地址: |
河南省固始县观堂乡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11日09时46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豫SFC6***车辆运送乘客至动车站下车,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豫SFC6***其进行了检查。经过调取信息发现当事人手机下载各类打车软件接单,并通过微信群发布招揽信息与乘客联系从河南运送乘客至金寨县动车站。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吴**,驾驶员为朱**,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SFC6***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贰份其他证据材料、壹份照片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4-12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12日 |
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42号 |
案件名称: |
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周**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南溪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10日09时5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车号为皖NWZ***车辆在新城区福万家公交站台招揽乘客至金寨县动车站。我局执法人员在动车站检查到该车辆,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发布揽客信息于2024年4月10日9点20分在福万家公交站台招揽4名乘客至动车站,约定每人收取10元车费。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周**,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WZ***车辆的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叁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4-12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