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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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83号 |
案件名称: |
六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六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六安市龙河西路星耀裕龙城2号楼102铺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2年11月07日19时03分32秒,六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皖N35***的货车载货行驶至梅山湖路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为48.735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12.735吨,超限率35.37%。运载物为石头,可解体。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6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04-22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26日 |
六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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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50号 |
案件名称: |
六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六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六安市龙河西路星耀裕龙城2号楼102铺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4年03月16日18时43分59秒,六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皖N35***的货车载货行驶至小泗路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 重为49.36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13.36吨,超限率37.11%。运载物为石头,可解体。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 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6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04-24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26日 |
储**货运车辆驾驶人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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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48号 |
案件名称: |
储**货运车辆驾驶人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案 |
当事人: |
储**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白塔畈乡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4年04月16日16时26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星光12090217025张虎12090217035,接金寨县 “四治办”移交案件。2024年04月12日10时19分,驾驶人储**驾驶车牌号为豫SE5***的重型货车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违法在金寨县开发区江叶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3轴重型货车,车货总限重25吨,实际车货总重为51.6吨,超限26.6吨,超限率106.4%。该车从金寨县六兴矿业装载,运送到金寨县开发区7号桥附近,运载物为石头,可解体。储**出示了该车的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 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 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 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吊销从业资格证 |
处罚日期: |
2024-04-19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26日 |
彭**货运车辆驾驶人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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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47号 |
案件名称: |
彭**货运车辆驾驶人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案 |
当事人: |
彭**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白塔畈乡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4年04月16日16时16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星光12090217025张虎12090217035,接金寨县 “四治办”移交案件。2024年04月16日10时19分,驾驶员彭**驾驶车牌号为豫SE0***的重型货车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违法在金寨县开发区江叶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3轴重型货车,车货总限重25吨,实际车货总重为53.72吨,超限28.72吨,超限率114.88%。该车从金寨县六兴矿业装载,运送到金寨县开发区七号桥,运载物为石子,可解体。彭**出示了该车的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
处罚依据: |
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 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 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 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吊销从业资格证 |
处罚日期: |
2024-04-19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26日 |
信阳**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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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46号 |
案件名称: |
信阳**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案 |
当事人: |
信阳**运输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4年04月16日16时26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虎12090217035、陈星光12090217025,接金寨县 “四治办”移交案件。2024年04月12日10时19分,驾驶员储**驾驶车牌号为黄豫SE5***的重型货车违法在金寨县开发区江叶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3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限重25吨,实际车货总重51.6吨,超限26.6吨,超限率106.4%。该车从金寨县六兴矿业装载,运送到金寨县开发区7号桥附近,运载物为石头,可以解体。驾驶员储**出示了该车的营运证等相关证件。豫SE5***车辆为信阳**运输有限公司所属。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 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4-19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26日 |
信阳**实业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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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45号 |
案件名称: |
信阳**实业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案 |
当事人: |
信阳**实业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皇城嘉苑8号楼2单元904室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4年04月16日16时06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星光12090217025张虎12090217035,接金寨县 “四治办”移交案件。2024年04月12日 10时19分,驾驶员彭**驾驶车牌号为豫SE0***的重型货车违法在金寨县江叶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3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限重25吨,实际车货总重为53.72吨,超限28.72吨,超限率114.88%。该车从金寨县六兴矿业装载,运送到金寨县开发区七号桥,运载物为石头,运载货物可解体。彭**出示了该车的营运证等相关证件。豫SE0***车辆所有人为信阳**实业有限公司。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 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4-19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26日 |
陈**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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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49号 |
案件名称: |
陈**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陈**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霍邱县叶集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23日09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皖NKC***车辆在动车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在动车站待客区检查到该车辆,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4年4月在滴滴平台接单99单,当月总收入为1002.43元车费。经查该车所有人为陈**,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KC***车辆的出租车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4-24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26日 |
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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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51号 |
案件名称: |
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王**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全军乡沙河店村上湾组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04月24日09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中医院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50***车辆在金寨县中医院接送人员,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通过调取当事人手机接单记录,了解到当事人于2024年04月24日08时50分驾驶皖ND50***车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92柒心海棠酒店接送乘客前往金寨县中医医院,在执法人员调查时,当事人正在滴滴平台接取从集合网咖(明发广场店)至六安市金寨县思源雅苑西北门的网约订单,被执法人员检查后取消了该订单,当事人当日从滴滴平台共接取4单,总流水为17.18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D50***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贰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4-25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26日 |
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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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52号 |
案件名称: |
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李**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梅山镇清水村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23日15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汽车东站日常巡查时发现皖ND62***车辆在在汽车东站门口下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14点38分驾驶皖ND62***车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天堂湖路载客至客运东站(公交站)平台上显示收费金额为15.27元,当事人当日在滴滴平台接单13单总收入为240.49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D62***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证》,其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4-25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