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业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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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53号 |
案件名称: |
安徽省**矿业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
当事人: |
安徽省**矿业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白塔畈镇项冲村花楼组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4年04月16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星光12090217025张虎12090217035接金寨县“四治办”移交案件。2024年04月12日10时19分,安徽省六兴矿业有限公司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经执法人员调查,04月12日10时19分,安徽省**矿业有限公司分别给豫SE0***、豫SE5***两辆重型货车超限装载块石,致使车辆出厂后在金寨县江叶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车辆装载的吨位分别是53.72吨、51.6吨,两辆重型货车车货总限重均为25吨,超限率分别为114.88%、106.4%,超限严重。根据车辆驾驶人提供的车辆装载运单,超限装载货物来自安徽省六兴矿业有限公司,运送到金寨县开发区七号桥附近,运载物为块石,可解体。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4-26 公示日期:2024年05月10日 |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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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098号 |
案件名称: |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六安市城南镇皖西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6幢104、204号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3年02月02日06时26分55秒,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皖 N05***的货车载货行驶至S329线白塔畈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74.61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25.61吨,超限率52.26%。运载物为黄沙,可解体。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 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12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04-28 公示日期:2024年05月10日 |
安徽**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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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088号 |
案件名称: |
安徽**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安徽**运输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路与云谷路交口临湖社区祥园8幢1807号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安徽**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AG3***的货车载货行驶至,S329线白塔畈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为54.45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18.45吨,超限率51.25%。运载物为砂石混合物,可解体。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9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04-30 公示日期:2024年05月10日 |
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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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55号 |
案件名称: |
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田**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果子园乡龙墩村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3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福万家站台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F68***在福万家站台附近接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通过调取当事人的手机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3日15时27分驾驶皖NF68***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单,从桂花公园西门-公交站路东接送乘客前往金寨县第二中学,当日当事人从滴滴平台共接6单,总流水为89.35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田**,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F68***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叁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5-06 公示日期:2024年05月10日 |
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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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56号 |
案件名称: |
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刘** |
当事人地址: |
六安市金寨县现代产业园早冲村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5日16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新城区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蓝皖N85***车辆在桂花公园公交站台(西门)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4年5月5日16点01分驾驶皖N85***车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桂花公园西门公交站台至金寨县第一中学南校区,被执法人员检查后取消了订单,当事人当日在滴滴平台接单9单总收入为147.43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刘**,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85***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叁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5-06 公示日期:2024年05月10日 |
安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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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57号 |
案件名称: |
安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案 |
当事人: |
安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和平路与大华山路交叉口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4年04月30日08时32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虎12090217035陈星光12090217025,接金寨县“四治办”移交案件。2024年04月29日16时05分,安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孙**未经批准驾驶车牌号为皖N38***的重型货车,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违法在金寨县小泗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3轴重型货车,车货总限重25吨,实际车货总重为53.3吨,超限28.3吨,超限率113.19%。该车从全军乡全军村装载,运送到河南省固始县陈淋镇,运载物为块石,可解体。孙祖峰出示了该车的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5-07 公示日期:2024年05月10日 |
宿州市经开区蜡***经营部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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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064号 |
案件名称: |
宿州市经开区****经营部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宿州市经开区蜡***经营部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欧景名城南20米金海大道523号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3年05月26日11时58分,宿州市经开区****经营部车牌号为皖LG7***的货车载货行驶至,金寨县梅山湖路非现场执法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为49.500吨。车货总限重为36.00吨,超限13.500吨,超限率37.50%。运载货物不可见。经可变情报板现场提升引导,该车没有接受现场处理。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6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05-09 公示日期:2024年0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