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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406-00041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4-06-24 10:36:49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4-06-24 10:36:49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6月24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6月24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4-06-24 10:36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六安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121

案件名称:

六安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

六安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街道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20230629 005614秒,六安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N48***的货车载货行驶至,梅山湖路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67.068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18.068吨,超限率36.87%。运载物为石粉。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 有效期内。

处罚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9000.0

处罚日期:

2024-06-14                      公示日期:20240624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135

案件名称: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工业集中区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20230606 043206秒,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皖N26***的货车载货行驶至S329线白塔畈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64.215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15.215吨,超限率31.05%。运载物为机制砂,可解体。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处罚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7500.0

处罚日期:

2024-06-13                      公示日期:20240624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77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河南省固始县柳树店乡桃园村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618095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豫SD52***车辆运送乘客至金寨县动车站。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46180927分驾驶豫SD52***车辆通过哈啰出行接单从固始县人民政府载客至金寨县动车站,并收取160元车费。经查该车所有人为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豫SD52***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证》,其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叁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6-20                      公示日期: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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