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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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030号 |
案件名称: |
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太和县经济开发区A区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2年11月27日05时14分53秒,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皖KW2***的货车载货行驶至梅山湖路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71.109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22.109吨,超限率45.12%。运载物为石块,可解体。经技 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 有效期内。皖KW2***货车2024年07月12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法拍,现为太和县旺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属。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11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09-12 公示日期:2024年09月18日 |
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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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2〕1000180号 |
案件名称: |
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太和县经济开发区A区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2年11月12日00时10分58秒,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皖KW2***的货车载货行驶至梅山湖路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65.232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16.232吨,超限率33.12%。运载物为块石,可解体。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 书有效期内。皖KW2***货车2024年07月12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法拍,现为太和县**运输有限公司所属。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 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8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09-12 公示日期:2024年09月18日 |
储**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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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22号 |
案件名称: |
储**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
当事人: |
储**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13日,储**到金寨县政务中心去办理黄皖N42***大货车年审,金寨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年审超期,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3年9月已过期12个月,至今未及时审验。核查黄皖N42***的货车违反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案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营运证复印件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69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9-13 公示日期:2024年09月18日 |
金寨***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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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23号 |
案件名称: |
金寨***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
当事人: |
金寨****混凝土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现代产业园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09月13日9时4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金寨****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薄记录不完整,缺少七月、八月两个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记录,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代理人张**一直在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贰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97条第(4)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9-14 公示日期:2024年0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