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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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101号 |
案件名称: |
凤阳县**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凤阳县**运输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九华路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3年03月15日 11时35分50秒,凤阳县**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 M07***的货车载货行驶至S329线白塔畈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 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63.945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14.945吨,超限率30.5%。运 载物为不可见。经可变情报板现场提升引导,该车没有接受现场处理。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7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10-15 公示日期:2024年10月21日 |
窦**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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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31号 |
案件名称: |
窦**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当事人: |
窦**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双河镇大畈村长岭组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10日15时3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油坊店乡街道公交站处进行道路运输安全巡查时,发现驾驶员窦**驾驶黄皖N33***重型自卸货车改装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我局执法人员高庆、李玉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实施了检查。经过检查,该车外观结构与道路运输证上的登记车辆尺寸不符,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黄皖N33***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核定的高度3860mm,实际测量的高度4060mm,擅自加高了 200mm。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69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10-14 公示日期:2024年10月21日 |
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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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32号 |
案件名称: |
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当事人: |
黄**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龙岗社区向阳组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10日16时3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油坊店乡街道公交站处进行道路运输安全巡查时,发现驾驶员黄**驾驶黄皖N38***重型自卸货车改装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我局执法人员高庆、李玉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实施了检查。经过检查,该车外观结构与道路运输证上的登记车辆尺寸不符,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黄皖N38***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核定的高度3460mm,实际测量的高3860mm,擅自加高了400mm。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69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10-14 公示日期:2024年10月21日 |
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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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33号 |
案件名称: |
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徐** |
当事人地址: |
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百禄桥村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14日9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附近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65***车辆载人在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8点41分驾驶皖N65***车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江南面馆排挡至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服务大厅,平台显示未支付金额为13.34元,当事人当月在滴滴平台接单共112单,总收入1450.55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徐**,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65***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接单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10-17 公示日期:2024年10月21日 |
安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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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112号 |
案件名称: |
安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安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东耕耘路南综合楼一楼大厅西四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3年05月12日02时32分,安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皖 AH3***的货车载货行驶至S329线白塔畈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 总重为76.86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27.86吨,超限率56.85%。车货总重超七十五吨。运载物为黄沙,可解体。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 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30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10-14 公示日期:202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