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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411-00011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文日期: 2024-11-25 17:09:18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4-11-25 17:09:18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11月25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11月25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4-11-25 17:09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37

案件名称: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花石乡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1112152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S251S447岔路口处进行道路运输安全巡查时,发现驾驶员陶**驾驶蓝皖NTL***小型普通客车载客4人往马鬃岭景区南门方向行驶。执法人员高庆、李玉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实施了检查。经调查了解,蓝皖NTL***小型普通客车为王**所属,陶**为其丈夫,该车载客4人,从马鬃岭景区北门送至景区中门与南门,约定收取车费30元每人。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蓝皖NTL***车的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6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11-20                      公示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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