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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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37号 |
案件名称: |
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
当事人: |
陶**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花石乡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12日15时2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S251与S447岔路口处进行道路运输安全巡查时,发现驾驶员陶**驾驶蓝皖NTL***小型普通客车载客4人往马鬃岭景区南门方向行驶。执法人员高庆、李玉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实施了检查。经调查了解,蓝皖NTL***小型普通客车为王**所属,陶**为其丈夫,该车载客4人,从马鬃岭景区北门送至景区中门与南门,约定收取车费30元每人。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蓝皖NTL***车的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6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11-20 公示日期:2024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