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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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18号 |
案件名称: |
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孙**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三元乡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13日09时04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01***车辆在动车站下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2024年11月13日08时14分驾驶皖N01***车辆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从中振.金叶名门东门至金寨站,此订单已经完成,平台上显示乘客未支付金额为42.79元。该车当日在滴滴平台已完成4单总计80.61元,11月份滴滴出行平台总收入为1521.49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孙**,驾驶员为孙**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01***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接单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11-15 公示日期:2024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