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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411-00014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4-11-29 10:11:11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4-11-29 10:11:11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2024-11-29 10:11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听取意见是指本局采取公示、调查、论证、座谈、听证、征集意见等方式向利益相关方或社会公众传递决策事项相关信息,获取对决策事项反馈意见的活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局办公室和承办业务科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信息通过本单位政务公开网发布,也可以采用图片展示、通告等形式进行发布,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的业务科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依据和资料,如法律、法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形成和论证过程;

(五)涉法事项,应提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七)需要公示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承办的业务科室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形成报告,提交局党组会议。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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