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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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38号 |
案件名称: |
金寨**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
当事人: |
金寨**物流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红石村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2日,章*到金寨县政务中心去办理黄皖N43***大货车年审业务,经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年审超期,经查皖N43***重型货车隶属于安徽**物流有限公司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已经超期未年审,经核查黄皖N43***的货车违反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案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69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12-02 公示日期:2024年12月09日 |
胡**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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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39号 |
案件名称: |
胡**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胡**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花石乡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02日15时56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绿皖ND01***车辆在动车站下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 2024年12月02日15时22分驾驶绿皖ND01***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从明发阅山悦府二期9栋至金寨站,此订单已经完成,金额为20.64元。该车当日在滴滴平台已完成14单总计145.15元,11月份滴滴出行平台总收入为1257.59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汪**,驾驶员为胡**,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绿皖ND01***网络预约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接单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叁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12-03 公示日期:2024年12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