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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412-00026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文日期: 2024-12-23 08:45:51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4-12-23 08:45:51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12月23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12月23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4-12-23 08:45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41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金寨县梅山镇船冲村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12328热线投诉鄂W58***车辆往返金寨与合肥从事非法营运,2024年12月8日15时36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高速下道口发现被投诉车辆鄂W58***小型客车。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通过微信发布揽客信息运载乘客往返金寨与合肥,每人收取90至120元车费。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周**,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鄂W58***车辆的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事实清楚。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微信发布揽客信息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6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12-16                      公示日期:2024年12月23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42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小南京村新楼村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1217932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78***车辆运送乘客至动车站。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41217900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六安市金寨县***至金寨站-进站口,平台上显示乘客已支付18.64元车费,该车当日在滴滴平台接10单流水收入为92.99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江**,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D78***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接单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12-19                      公示日期: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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