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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412-00030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文日期: 2024-12-30 11:42:25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4-12-30 11:42:25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12月30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12月30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4-12-30 11:42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安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089

案件名称:

安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

安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湖光路1299号电商园1708-1013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20230107 2154分,安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皖 AG7***的货车载货行驶至S329线白塔畈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 控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为49.536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13.536 吨,超限率37.6%。运载物不可见。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处罚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6500.0

处罚日期:

2024-12-24                      公示日期:20241230

 

安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090

案件名称:

安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

安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湖光路1299号电商园1708-1013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202302282108分,安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皖AG7***的货车载货行驶至S329线白塔畈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 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为50.4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14.4吨,超限率40%。运载物 为不可见。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 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处罚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7000.0

处罚日期:

2024-12-24                      公示日期:20241230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12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银山畈乡彭冲村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1220151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新城区附近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38***在新城区红石雅居小区门口下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发布招揽信息从金寨县银山畈乡招揽乘客至金寨县城区并收取每人2530元不等的车费。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彭**,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38***车辆营运证件,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接单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12-23                      公示日期:20241230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45

案件名称: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槐树湾乡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12251647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S331线36k+500M处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周**驾驶黄鄂H01***重型自卸货车满载货物进行道路运输。大队执法人员高庆、李玉洁,执法证号:1209021705312090217055,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了解黄鄂H01***重型自卸货车为周**所有,从楼台装载石子,准备运送到抱儿山。该车辆未进行覆盖,导致石子扬撒至路面,造成路面污染,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68条第2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12-27                      公示日期: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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