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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501-00003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文日期: 2025-01-06 17:11:31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5-01-06 17:11:31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5年1月6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2025年1月6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5-01-06 17:11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46

案件名称: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南溪镇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群众投诉皖NCF125车辆往返金寨城区与南溪镇周边参与道路运输经营,20241226101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福万家周边巡查时发现被投诉车辆皖NCF***车辆。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通过微信发布揽客信息运载乘客往返金寨县城区与南溪周边地区,每人收取30元左右的车费。经查该车所有人为蔡*,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CF***车辆的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微信发布揽客信息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6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12-31                      公示日期: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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